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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躲避检查停车离位被追尾致人亡遭诉赔偿
发布时间:2014-01-14 16:35:18


    本网讯(王永东 黄春根)  一司机在行车道上为躲避路政检查临时停车后离开停车位置而酿成一起交通事故。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该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某分公司在二个交强险内向原告朱宪章、万芝花、冷丽萍、朱紫莹、朱梓强理赔损失220000元,由被告邓某生向原告赔偿损失241488.5元的70%计人民币169042元(已赔偿30000元),由被告南昌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某分公司在二个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予以理赔。

    2012年8月2日下午,被告邓某生驾驶赣J0391(赣A1759挂)号半挂牵引车拉货由南昌出发沿320国道去分宜,16时50分许行驶至320国道867KM+400M路段时,在行车道上为躲避路政检查临时停车后离开停车位置,朱成龙于20时30分驾驶一辆无牌船形摩托车从高安市工业城下班回家经过此路段时,在夜间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未减速慢行,与停在行车道上的赣AJ0391(赣A1759挂)号货车右后尾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朱成龙当场死亡、无牌船形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2年8月15日,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邓某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成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邓某生驾驶的赣AJ0391(赣A1759挂)号半挂牵引车的法定所有人为被告捷成运输有限公司,该货车的主车及挂车均在被告南昌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主车保险金额为500000元有不计免赔、挂车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有不计免赔)。原告为朱成龙的法定继承人,事故发生后,被告邓某生向原告赔付了损失30000元,但原告的其他损失未得到赔偿,因此,原告诉至该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死亡,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邓某生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成龙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作为朱成龙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邓某生赔偿其交通事故所受损失70%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某运输公司系被告邓牛生驾驶的赣AJ0391(赣A1759挂)号货车的法定所有人,应承连带担赔偿责任。赣AJ0391(赣A1759挂)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二个机动车交强险和二个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江西某保险公司应在上述保险范围内理赔原告的损失。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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