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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摊买餐被汤水烫伤 就餐人获赔十余万
发布时间:2014-01-15 14:47:20


    本网讯(曾凡青 杨海军 蒋镇嶷)  在路边摊吃米粉时,因汤锅被他人撞翻,毛淑芸被烫成十级伤残。事后,毛淑芸将米粉摊主及肇事者告上法院索赔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近11万元。

    2013年6月12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米粉摊主及肇事者应对毛淑芸就餐时造成的损害各承担30%、7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米粉摊主及肇事者分别赔偿毛淑芸各项损失31851.26元、74319.61元(含已支付的医疗费35511.92元)。

    2011年7月5日中午,毛淑芸在贾家桂、赵春花夫妻摆设在芷江县城路边的米粉摊买中餐时,付天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撞翻了该米粉摊煤炉上锅内的热水和热汤。滚烫的汤水刚好泼洒在毛淑芸的身上,造成毛淑芸全身多处皮肤沸汤烫伤20%,深Ⅱ度,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期间,付天明支付了毛淑芸医疗费35511.92元。

    付天明不服一审判决,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1月7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各位当事人送达了终审判决书。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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