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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行驶中爆胎雇员受伤 雇主被判担八成责
发布时间:2014-01-16 14:45:00


    本网讯(黄丽丽 陈珠恒)  雇员兼职作为小客车司机,车辆行驶在路上因轮胎突然爆胎而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上人员受伤,雇员认为雇主未对雇员的安全注意尽到职责义务,遂起诉雇主要求其赔偿损失。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徐振宇赔偿原告戚贵明经济损失8516.8元。

    被告徐振宇开办有贵港市卓美礼仪庆典婚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庆典、礼仪、婚庆策划、舞台、音响、灯光出租服务。2012年2月4日,被告徐振宇聘请原告戚贵明和梁康秀、李媚媚到博白县进行商业促销活动,原告戚贵明兼职作为小客车司机。

    当日上午11时10分,原告戚贵明驾驶被告徐振宇父亲徐建军所有的小客车沿县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县道22KM+400M处时,因轮胎爆裂致使车辆撞向北侧路树,造成原、被告和梁康秀、李媚媚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和梁康秀、李媚媚无责任。交警部门同时作出认定,认定该车辆审验合格至2010年,且2年未年审,也没有购买任何保险。

    原告受伤后到博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右胫腓骨骨折,头皮裂伤。后又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放射科进行检查、治疗。2013年2月4日,原告就其前期经济损失向港北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2013年3月28日,港北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632.86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7月11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4月22日,原告戚贵明又到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双侧腓骨骨折术后骨性愈合手术,住院5天,用去医疗费7982元(含门诊费在内)。出院医嘱:1、出院后隔日门诊换药,术后2周拆线。患肢固定限制活动3-5周,4周后门诊复查;如有不适请随时来诊。2、加强临近关节功能锻炼,避免双下肢过度活动,负重1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因开办贵港市卓美礼仪庆典婚庆有限公司,聘请原告和梁康秀、李媚媚到博白县进行商业活动,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将车辆交由原告驾驶,没有对雇员的职业活动尽到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驾驶车辆前没有谨慎检查车辆安全状况,致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轮胎爆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被告及车上人员受伤,原告在从事劳务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应负一定的责任。

    原告后续住院治疗5天,出院医嘱患肢固定限制活动3-5周……避免双下肢过度活动,负重1个月。在此期间,原告应当尚未能正常工作,故其请求误工费按30天计,理由充分,应允。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其要求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允。

    即原告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0646元,由原、被告按2:8比例分担,即原告自负2129.2元,被告负担8516.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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