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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件中看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及其分析
作者:王建修   发布时间:2014-01-17 13:35:11


    一个民事案件,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到纠纷的产生,整个过程往往包含有多个民事法律关系,甚至还包含有行政法律关系,一个审判员如何才能看清一个案件,这就需要理清案件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这是一个审判员应当具备的的司法能力。笔者试图着手分析下面这个案件,聊作案件分析的心得和体会,也期许能指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案情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大量移民需要异地安置,移民局作为职能部门与陈某签订建房合同,把 52户移民住房工程发包给陈某承建,工程款由移民局从移民户应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扣支。建房后期,因工程款不到位造成停工,52户移民就出具《申请报告》,签字捺印,向移民局申请从移民补助费中预拨给每户1万元作装修经费,并推举韦友仁(52户之一)向移民局办理。移民局审查后,在报告上批注“同意预借每户5000元”,韦某在报告中加注“我们同意每户先借5000元”。

    随后,移民局出具金额为26万元的现金支票,支票存根由韦友仁和陈某签字,资金由承建人陈某领取用于建房。移民局入账时,把该款列为“其他应收款----韦友仁”。因该款尚有11万元无法从移民户的补助款中扣还,移民局遂直接从韦友仁的各种移民补助中逐年扣抵,已扣抵5万元,韦友仁以26万元借款不是自己所借,不应克扣自己移民补助费偿还为由,多次要求移民局解决未果,遂以移民局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移民局停止继续克扣移民补助款的侵权行为,并返还已被扣抵的5万元。

    问题

    (一)本案包含有哪些法律关系?(二)原告的起诉是否正确、适当?立案法官应怎样处理?

    分析

    (一)这个案件包含有如下法律关系:

    1、移民局与陈某签订建房合同,两者之间设立了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人是移民局;移民局用由其管理的移民补助费支付工程款,是行使移民工作管理职责的行为,形成内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2、52户移民推举韦友仁办理申请拨款、借款事宜,两者之间设立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韦友仁办理受托事宜产生的法律后果由52户移民承担,52户移民是借款人,负有偿还借款义务。

    3、通过要约与承诺,52户移民每一户都与移民局之间设立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这些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是同一种类的法律关系;偿还借款的义务人是52户移民,各户偿还金额是5000元。催收借款未果时,移民局应分别起诉尚未还款的移民户。

    4、以52户移民名义借款,而实际使用人是陈某,因52户移民不是建房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人,因此,陈某使用52户移民所借的款项,陈某与52户移民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26万元不是移民局支付给承建人陈某,移民局与陈某结算建房合同时,不应把26万元算作其已付的工程款。如果结算建房合同时,移民局和陈某把26万元算作移民局已付的工程款,那么,52户移民与移民局之间26万元借款合同、52户移民与陈克学之间26万元借款合同就因抵销而消灭。

    5、移民局入帐时,把借款列为“其他应收款—韦友仁”是内部的财务管理关系,对外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凭此认定韦友仁与移民局之间形成金额为26万元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6、移民局基于对借款合同的错误理解,克扣韦友仁移民补助款抵偿所谓借款,不是合法的抵销行为,而是侵权行为,两者之间设立了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移民局负有停止侵权,返还已克扣的5万元的义务。

    二、原告的起诉是否正确、恰当?立案法官应怎样处理?

    按政策规定,被克扣的移民补助费是韦友仁名下的合法财产,韦友仁具有原告资格,合法财产被移民局所扣,移民局是适格被告,韦友仁起诉正确、适当,应侵权责任纠纷立案。

    总结

    审查案件时,应先理顺该案包含有哪些法律关系,最后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其诉讼请求把案件特定化,并确定案件的性质。

    (作者单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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