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借出3万"利滚利"计息违反法律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1-17 10:07:57


    本网讯(张艳青 刘晓丹)  一男子借出3万元想以“利滚利”方式计算利息,因违反法律规定未获法院支持。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张秤斌偿还原告刘克明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2012年7月16日,张秤斌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刘克明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50‰,于每月农历三十支付,逾期每日递增100元利息并再增加50%的利息。借款后,张秤斌一直没有向刘克明支付本息,刘克明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张秤斌还款付息。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后,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月利息50‰超出了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原、被告约定的其他利息计算方法,均属于计算复利,依法不能保护。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