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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出院前高血压死亡 医院存过错赔近八万
发布时间:2014-01-20 14:43:31


    本网讯(邓浩)  女病人何以查出男性生殖器官?病人家属要求复印病历资料何以屡屡受阻?诊断及处置何以存在两个不同的病历版本?一个小手术何以就结果了性命?医院一系列行为不禁让病人家属刘先生疑窦丛生,与院方交涉无果后将医院起诉到了法院。近日,重庆市垫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1月中旬,刘先生的妻子李女士感到腹部特别胀痛,来到医院检查,经检查得知是“腹股沟疝”需入院动手术治疗。为早日结束疼痛,迎接自己60岁大寿,李女士同意进行手术。当李女士正准备欢欢喜喜出院,怎料在出院前一次平常的入厕过程中,李女士突发高血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是为详细了解自己妻子的病情查阅病历,然而刘先生查阅病历后发现其漏洞百出,遂怀疑医院存在篡改病历的嫌疑。于是以医院违反医疗规范和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导致医疗事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5万余元。

    庭审中,医院辩称导致李女士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高血压病发、腹主动脉瘤脾破裂,与其诊疗无因果关系,医院在诊治中并无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听取了双方陈述,详细审查了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后认为:医院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本案医患矛盾的缘由主要在于参与手术的医护人员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患者知情权不受尊重、病历书写不规范、保管不妥善,因此埋下纠纷隐患。本案中被告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有因果联系,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同时由于医学具有特殊性、医疗具有风险性、医院具有公益性、医疗行为本身具有损害性的特点,病员自身病理性的改变,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可能有一定作用。因此患者因自身疾病原因而存在生命健康方面的风险并不意味着在选择医院后此风险转移给医院,而自己不承担后果。

    综上,法院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确认被告医院承担本案50﹪的民事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共计78954.91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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