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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伪存真,莫让司法统计流于表面
作者:刘相芬   发布时间:2014-01-20 14:15:43


    “两会”中的法院工作报告都能吸引代表们、群众的目光,它总结了过去一年里司法为民的成果和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经验教训。尤其引人注目的就是报告中的各项数据,以一种以数量表现、数量界限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法律实施情况和社会矛盾状况,这些准确的数据从哪里来?是由各级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所完成的。

    司法统计是法院掌握审判工作情况、评估审判运行态势、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重要依据,又是法院实现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实证基础;既是法院调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完善我国立法、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功能的重要参考。那么,如此重要的司法统计工作现状如何呢?

    目前,司法统计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司法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统计方法及设置的指标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导致司法统计质量不高、数据不真实。如何加快司法统计改革,确保数据准确,充分发挥出司法统计的各项职能作用,以推动法院的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己成为当前全国法院工作中不可回避的课题。

    一、司法统计组织机构及人员缺乏稳定性。

    目前,司法统计归属审管办后,基层法院由于人员缺少,司法统计工作有的在立案庭,有的在研究室、办公室,统计工作随人员变动,统计人员调到哪科,统计工作就分配到那里,即使在审管办,也是由兼职人员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司法统计工作由研究室管理,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但是根据最高院要求,司法统计人员必须是具备统计学、法学、计算机、写作四位一体的复合型人才。

    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纷繁复杂的基础性工作,成绩不能立竿见影,工作量很大、很杂;尤其是做兼职的人员,日常事务性工作多,工作负担重,又没有突出业绩,工作积极性自然不高,人员厌战情绪很大,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则调到相关业务庭室工作。多数法院频繁更换司法统计员,新参加工作人员到岗锻炼一两年,如果工作突出将分配到审判一线工作,这样就导致司法统计队伍的不稳定,数据的混乱,难以制作出越来越高、精、细要求的统计报表。

    二、司法统计统计方法落后,项目指标不尽完善。

    大多数法院的审判流程管理仍然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建立依托于信息化平台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司法统计的指标数据还是通过人工收集和人工统计。手工填报,一方面耗费大量人力成本,自主性较大, 难以杜绝统计数据造假;另一方面,手工填报还容易造成错漏,因为信息填报的工作量大,很难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各项统计数据,且司法统计方法、项目指标设置不尽完善。

    比如,上诉改判信息的输入,由于上诉移送的是纸质卷宗,电子卷宗软件设置不能移送,改判的原因不能及时输入,在年终考核时虽然规定非主审法官的原因造成改判不计算在内,但司法统计却未反映出来,信息差错、缺漏的情况在所难免。

    再如,上诉改判率,上诉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再公正的判决结果也不能保证当事人放弃上诉。为了单纯追求低上诉率在法律规定之外做当事人的“工作”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又如,年终结案率本是为提高诉讼效率,督促审判人员尽快结案的一项指标,但是有一些法院为了处理积存的案件,在每年11月份就不再收案,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诉权。

    三、统计分析成果转化渠道单一。

    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最后阶段, 也是实现统计咨询服务、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关键。目前统计数据利用效果并不好:

    一是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员没有制作本院月统计台账,也没有对本院月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向领导提出做好本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建设性意见。

    二是所撰写的季度分析、专题分析和综合分析质量不高。相当部分法院司法统计员对统计分析的基本格式尚未掌握,只局限于对数字的简单罗列,没有更深入地透过数据去分析问题,没有对问题的解决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三是司法统计成果转化的渠道单一。司法统计的功能长期局限于收集汇总数据,忽视了统计数据的利用工作。一些司法统计分析的成果往往局限于在报刊上和法院内部刊物上发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那么,如何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笔者有以下几点想法:

    一、规范统计队伍,提升整体素质,推进司法统计工作深入发展。

    法院应设置专门的司法统计机构,上级法院应当做好下级法院司法统计人员的业务指导、知识更新和学习培训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培训的方式,有计划地搞好下级法院的司法统计人员的培训学习和组织交流活动,提高司法统计人员自身的素质,为他们提供了解新问题、研究新问题的机会,提供相互学习、共同探讨的阵地。建立行之有效的考评机制,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的地位,尽量配备专职司法统计人员,保持司法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水平。

    二、完善司法统计信息化,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实现司法统计报表的自动生成。

    上级法院应按信息软件设计统一审判流程,组织软件设计人员到基层法院进行调研,对信息软件进行升级,完善软件功能,统一研发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所研发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应当根据司法统计系统信息表中的信息点进行全面设置,以实现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系统的全面对接。各地法院要强力推行建立依托于信息化平台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加强各个节点的监管,相关统计数据直接由上级法院乃至省高院、最高院直接调取,减少直至取消司法统计数据报送工作,使信息软件切实适应法院系统审判流程的需要,使司法统计的数据真正反映出各级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完善的信息化,会使审判更加阳光透明,数据的准确性能让决策更加科学,将让每个干警都能看到司法统计所带来现实的改观。

    三、严抓各环节,确保司法统计报表质量。

    统计报表是统计工作的重要载体,报表的质量就是生命线。要从完善制度机制入手,严抓报表的生成、利用两个方面的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全面、客观、准确、及时,使司法统计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在报表生成方面,要重视统计数据的原始记录和采集,与审判流程管理衔接,各院统计员与业务庭内勤共同把好立案填报关,与档案室共同把好结案归档关;要求业务庭必须将收结案的数据直报研究室,以减少中间环节,二审刑事、行政案件、民事再审案件必须附裁判文书,所有调解、撤诉案件必须附“案件明细表”,确保数据真实性。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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