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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他人责任田上建砖厂无合法手续遭败诉
发布时间:2014-01-21 11:32:25


    本网讯(吕志豪 吴章科)  固始县一村民在他人承包的责任地上建砖厂,虽然为代耕人所同意,但是未通知该责任田的承包人,因而与承包人发生纠纷。1月21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因被告孙达不能提供任何使用争议土地的法律根据,法院判决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在原告万业武承包地上的机械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将占用的承包地1.5亩归还原告耕种。

    法院查明,原告万业武由于全家在外务工,遂将其承包的责任田交给岳父王华代耕。

    2006年,被告孙达为开办免烧砖、水泥综合制品厂,将原告承包地的其中一宗1.5亩占用。2006年4月11日,原告妻舅刘奎以自己和原告连襟高军名义领走孙达付给万业武的占地款13500元。2007年4月26日,王华、高军收取孙达补树苗款300元,但双方没有任何协议,也未取得原告万业武的同意,更没有原告的授权。

    后来,刘奎及高军将该款转给万业武,万认为其属土地使用费,而不是买卖土地款。双方所在村委会证明,孙达占用的土地系万业武承包地,万业武在诉讼前仍在领取该地的粮补,并提供有粮补明白卡。被告孙达提供2006年5月30日与乡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以证明该讼争的土地是受让乡政府的。但该“合同”只有复印件,未查到原件。另外,其也未提供乡政府与本案原告达成有征地协议,也未有相关部门对原、被告争议土地、变更土地用途的批文。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万业武、被告孙达讼争的土地属原告的承包地,有原告提供的粮补明白卡、村委会证明,以及被告提供的刘奎及高军领款条证据证实。被告虽辩称所用土地系从乡政府受让,并提供与乡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但未加盖乡政府印章。也未能提供乡政府征用原告承包土地的任何依据及土地管理相关部门对该争议土地用途变更的任何批文。因此,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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