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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向建军   发布时间:2014-01-23 14:30:0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最高院于2012年4月9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于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对征收补偿决定,行政机关本身没有强制行政权,但怎样理解“政府组织实施”。法律实务界出现了分歧意见,目前存在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对征收补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行政权,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该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执行,法院进行立案前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立案庭应该在5日内予以受理,立案后,由法院行政庭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反之,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执行)。再由法院执行机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规定的行政期限期满后,行政决定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院再作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再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对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进行立案前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立案庭应该在5日内予以受理,立案后,由法院行政庭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反之,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执行)。将准予强制执行裁定送达后即结案。再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避免审判权与行政权不分,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是法院对申请书和征收补偿决定相关材料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征收补偿决定正确合法,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的,主要司法强制执行的入门审查,“准予强制执行”即裁定受理。只有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送达通知当事人后,听取了被执行人陈述意见,再才能决定是否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才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否者,还可以终结执行。

    如果按第二种观点,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就可以实施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法律是什么?笔者在此提出该问题,期待有关部门对何为“政府组织实施”作出具体解释,避免出现问题。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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