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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车下坡摔伤告县交通局和水厂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4-01-28 12:01:20


    本网讯(毛伟)  一女子在骑车下坡的过程中不慎摔伤,将交通局和水厂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傅娇对被告铅山县交通局和铅山县鹅湖国旺自来水厂的诉讼请求。

    2012年9月1日下午5时许,傅娇骑人力三轮车从铅山县鹅湖镇江村往傍罗方向回家,途径傍罗新旧马路交汇口的下坡路段时,不慎摔伤头颈部,致颈脊髓损伤、头皮裂伤,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就赔偿为题,傅娇将铅山县交通局、铅山县鹅湖国旺自来水厂告上法庭。

    查明,江村至傍罗路段为乡级公路,属铅山县交通局管理。铅山县鹅湖镇将其集中供水管网延伸项目承包给鹅湖国旺自来水厂施工。2012年9月1日国旺自来水厂在傍罗蔡家路口施工,9月2日在本案事发路段傍罗新旧马路交汇处打炮眼破碎,9月3日晚在该路段挖沟埋设水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人有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骑人力三轮车不慎摔伤,其摔伤时被告国旺自来水厂尚未到原告摔倒的路段施工,原告的摔伤并非被告国旺水厂实施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施工所致。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铅山县交通局作为乡镇道路的主管单位未尽到一般管理职责致使原告骑行人力三轮车的乡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故被告铅山县交通局对原告的损害也无过错。原告骑人力三轮车不慎摔伤是单方交通事故,与被告国旺自来水厂的管网延伸施工及被告铅山县交通局的路网管理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均无过错,不应由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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