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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无法办证 法院判返还购房款
发布时间:2014-01-29 15:13:10


    本网讯(汪次安 毛政新)  1月24日,笔者在广东省乳源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县某村村民楚某将自建楼房卖给城镇居民禤某,因无法办理房产证被禤某诉至法院。日前,该院经审理确认原告禤某与被告楚某签订的《购房合约》无效,判决楚某返还禤某购房款12万元。

    2013年2月28日,原告禤某与被告楚某签订《购房合约》,购买楚某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自建楼的房屋一套,楚某承诺为禤某办理房产证。禤某于当日支付购房款12万元给楚某。但因我国现行政策法规,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产权证。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解除《购房合约》并返还购房款12万元。

    乳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楚某与禤某签订的《购房合约》,涉及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该类房屋占用土地的性质特殊,村民在经本集体同意的情况下,只可将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不能转让给城镇居民。

    本案中,禤某并非当地集体组织成员,其购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行为,故双方签订的《购房合约》无效,基于无效的买卖协议所取得的价款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楚某因该合同取得的12万元购房款应当返还给禤某。据此,乳源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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