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塌方致救护车受阻 死者亲属状告医院被驳
发布时间:2014-01-29 15:37:03


    本网讯(易灿)  村民修路时被山上滑落的石块砸伤,群众拨打120请求派车救援,岂料山间公路塌方,救护车前行受阻,导致伤者在送往救护车途中效死亡,死者亲属遂起诉医院,要求判令医院赔偿损失185147元。日前,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卢先兆系死者卢丽花之丈夫,原告卢华国、卢华崔系死者卢丽花之长子和次子,原告卢奇林、蓝翠姬系死者卢丽花之生父母。2012年9月12日下午3时许,卢丽花在拉烈乡弄长村吹坳口修筑屯级公路时,被滑落下来的巨石砸伤身体的左下肢等部位。为此,原告拨打“120”救护中心要求出诊。

    被告都安县人民医院于当于15时53分接到原告的求救电话后,出动了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前往施救,因出诊路段路况较差,于当天18时20分驶到离伤员受伤的事发现场约10公里的德雅代销店门前,救护车停下,不再前往事发现场。之后,医院工作人员将情况与带路人员说明,并要求他们将伤员送到救护车停放处。当天20时10分,原告等人将卢丽花送到救护车停放处时,经医护人员检查,卢丽花已死亡。

    因索赔未果,死者亲属遂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医院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85 147元。

    都安县法院认为,卢丽花被滑落下来的石头砸伤身体,原告便拨打“120”救护中心电话要求出诊。被告接到原告要求出诊的求救电话后,出动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前往施救,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德雅至弄长公路属等外公路,路况较差,从德雅代销店往弄长村委会方向的路段等多处塌方,多项硬性指标均达不到《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规定的技术要求标准。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主观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上述客观情况,致使被告的救护车不能驶达卢丽花受伤事发地点。

    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已尽了最大的努力,在主观上也没有放弃抢救伤员的意念,在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客观情况下不能履行合同,并已及时通知原告及原告方的相关人员。因此,被告的法定免责抗辩理由成立。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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