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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借款变两次 夫妻举证不能被判还款付息
发布时间:2014-02-08 10:05:49


    本网讯(黄岗 周英杰)  被告谢正茂向原告梁素娟借款到期后,双方为借款次数产生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分别两次借款10.6万元和16万元,被告主张只借款一次10万元。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两次借款及逾期利息。日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谢正茂偿还原告借款共计26.5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的妻子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广西百色正茂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被告谢正茂,股东是两被告,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被告谢正茂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分别立了借据,两次借据内容分别为:“ 今借到梁素娟人民币现金大写壹拾万陆仟元整。借期从2011年12月24日至2012年元月23日还清借款。此据、借款人谢正茂、2011.12.24”、“今借到梁素娟人民币本息大写壹拾陆万元(160000.00元)整。本人保证2012年11月20日前还清本息。此据、借款人谢正茂、2012.9.29。”。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原告以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法院追加被告的妻子为共同被告。

    被告辩称,其只借原告10万元,因自己没有能力偿还,原告多次催被告还钱和利息,被告同意偿还利息,就让被告重新写另一张16万元的借条,并在借条的底部注明,原来10万元的借条作废。现原告拿10万元的借条和16万的借条来起诉,并将16万元那借条的底部剪辑掉,要求被告偿还26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偿还,并申请司法鉴定16万元借条的情况。在审理期间,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2012年9月29日《借条》的内容是否完整、借条纸张是否被裁剪及裁剪时间进行司法鉴定。2013年11月11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倾向认为检材标称日期2012年9月29日《借条》不完整;检材标称日期2012年9月29日《借条》下边缘存在裁剪,裁剪时间不具备鉴定条件。

    田阳县法院根据双方诉辨,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2011年12月24日《借条》本金实际是多少;二、2012年9月29日《借条》是否是2011年12月24日借款未偿还结算利息后重新出具、借款本金及利息各是多少。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第一个争议:原告持有被告谢正茂出具的借款金额为106000元的书面《借条》主张借款本金是106000元,该借条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借条本金只是100000元,6000元是利息,因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针对第二个争议:原告持有被告谢正茂出具的本息金额为160000元的书面《借条》,称借款本金是150000元,利息是10000元。该借条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2012年9月29日《借条》是2011年12月24日借款未偿还结算利息后连本息重新出具,该《借条》附注一栏中还有注明第一张《借条》作废的内容,原告把这段话剪掉。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对于较大一笔款项,理应知道出具借条的风险,况且被告又是在原告家出具借条,按理应收回第一张借条或者在第二张借条适当位置注明、或者双方均持有借据,虽然被告申请对该借条做司法鉴定,但因该鉴定意见没能对《借条》“内容”完整性作出鉴定及《借条》剪裁时间不具备鉴定条件,被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故对这一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被告谢正茂两次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不还,两被告又是公司的股东,原告诉请被告谢正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的妻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妻子辩解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两笔借款应获得利息问题。1、被告谢正茂向原告借款106000元没有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应从期满后的2012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被告谢正茂第二次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本息金额为160000元,其中含有借款期内利息10000元,经核算,该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以支持,故借款期内应支持利息为9010元。即该借条获支持的本息是159010元(150000元+9010元),逾期利息从2012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综上,法院作如下判决:由被告谢正茂偿还原告梁素娟借款本金106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2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由被告谢正茂偿还原告梁素娟借款本金15901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2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的妻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78元、保全费1912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谢正茂负担。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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