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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邻居对骂遭戮伤,谁应承担责任?
作者:覃志宏   发布时间:2014-02-08 10:19:44


    【案情】

    2012年6月3日19时许,黄民与邻居张跃因琐事发生口角,黄民心里很不服气,就在自家门前与张跃对骂,黄民一怒之下即用电动车钥匙戮伤张跃的左眉部。事发当日,张跃到田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左眉部软组织挫裂伤。2012年6月7日,张跃治愈出院,医院建议:保持伤口清洁,4天折线。张跃住院治疗4天,支付医疗费2342.10元。此事故造成原告张跃经济损失共计2710.10元。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协商赔偿未果而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黄民与张跃发生争持,张跃遭戮伤,事故责任由谁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遭戮伤,是因被告过激行为所致,事故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遭戮伤,是因被告所致,被告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发生争持,激怒被告导致事件发生,对损害后果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黄民的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原告张跃与被告黄民发生争持,被告即戮伤原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跃与被告黄民对骂,激怒黄民导致事件发生,对损害后果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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