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祖孙结盟与儿媳争遗产 法官上门调解化纷争
发布时间:2014-02-10 15:26:30


    本网讯(余志刚)  因儿子在工作时突然意外死亡,其母亲怕孙女遭受其后妈虐待,于是祖孙俩结成同盟与儿子的妻子上公堂对阵争夺夺遗产。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经过法官和社区干部的耐心调解促和,祖孙俩人与儿子遗霜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黄欣分配得黄丛的遗产款额为15384.95元;原告陈刘珍分配到黄丛的遗产款额为15384.95元;被告刘文娟获得与黄丛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遗产款额为15486.05元。

    黄丛系黄阿炳(已故)、陈刘珍(原告)夫妇之子。1997年5月与韦凤英登记结婚,2000年10月12日生有原告黄欣,2006年3月2日黄丛与韦凤英离婚。2010年6月黄丛与被告刘文娟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黄丛系广西河池某药站职工,作为无房户于2012年4月16日竟购得本单位拍卖处置的一套房子,支付购房款5.2万元。为购买该房,黄丛、刘文娟于2012年10月12日至23日分别向陈刘珍、周某波、黄某、王某瑶、田某儒借款共5.2万元,现该房尚未办理得房产证。

    2012年12月21日,黄丛在单位上班时因工死亡,所产生的经济状况为:当月工资1195.4元,被告已领取;2012年度奖金3234元;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金18825.2元;住房公积金余额22501.43元;丧葬费14862元;河池市总工会发的困难职工慰问金500元,被告巳代为领取;以黄丛之名在本单位购得的福利房一套,购买价5.2万元,系黄丛、刘文娟借款购买,债务尚未偿还,房产证尚未办理,现由被告刘文娟居住。两原告认为,黄丛在单位购得的一套福利房应由女儿黄欣继承;因陈刘珍、黄欣没有什么经济来源,而被告与黄丛结婚时间短,所以两原告应多分得黄丛遗产,被告刘文娟应少分得遗产。因意见不一致,于是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黄丛生前与刘文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5.2万元的共同债务,应先清偿债务,余下财产再依法处理。现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分割遗产总额为45756.03元,其中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5.2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黄丛已无遗产可分割。

    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带领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深入婆、媳双方家庭、社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发现她们都是经济不宽裕的困难家庭,都需要经济补贴。针对她们这种家庭状况,家中突发的变故,主办法官于是带领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深入社区现场办案,邀请社区干部、单位领导共同参与调解工作,并从亲情的角度劝解她们要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理解,互谅互让。法官同时以案说法,辩法析理,耐心宣传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看到法官入情入理的分析,祖孙三代亲人也明白了自己各自拥有的权利而不再争执。在法院的主持下,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并签订了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