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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问题探析
作者:韦艳艳   发布时间:2014-02-11 15:05:30


    案件管理是审判执行业务管理工作的核心。随着审判执行事业的不断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改革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了 “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初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和办案自动化”。高效、实用、经济的综合效能已成为新时期衡量法院工作现代化程度月的标准。然而,目前人民法院的案件管理工作距现代化管理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为此,本文对案件管理与信息化建设如何融合为一体及广西法院锐新审判系统在运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加以探讨,以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一、什么是案件管理信息化?

    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以技术为主导、依托信息系统理论设计开发审判业务应用,到以应用部门为主导、深入探索符合人民法院自身发展规律的发展模式,信息化建设成了推动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主线,依托信息化平台,对案件受理、分流和移送等程序性事务以及案件办理的综合性事务,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和动态监督,切实加强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了办案质量、效率提高和办案规范落实。这种采取信息化手段,全面运用以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案件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和快速传递,推进案件流程监控、办案预警、评估考核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实践中称为案件管理信息化。

    (一)案件管理信息化的载体

    在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当下,案件管理要充分体现高科技含量,主要是依托审判业务工作流程控制(广西是锐新审判系统)系统来实现。该系统要通过对案件办理程序的监督管理和案件办理质量的监督管理及考评,使案件办理更加公正、合理,通过层层的监督管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1、案件程序管理

    主要是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和办理案件的流程进行监控,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促进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包括受案管理和流程监控。案件受理是案件管理的开始,审判业务工作流程控制系统必须对进入诉讼环节的案件实行受案管理,即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也就是审查案件是否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受案应具备的有关材料等等。在进入诉讼环节的案件,案件管理机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的规章制度,对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各办案部门的办案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案年的非结论性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等,以便及时了解各类案件在不同诉讼环节的办理情况,准确地掌握各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2、案件质量监督

    程序管理是实体监督的基础,实体监督则是检验程序管理效果的主要标准。对案件的实体监督,主要通过考评案件,分清办案质量的优劣,促进和提高办案质量。包括案件评估和考评体系。案件管理机构对办理终结的案件从程序、实体、卷宗、社会效果四个方面,将经过评估的案件分为优质案件、合格案件、疑难案件、有瑕疵案件、错误案件等五类。评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是基础,考核是手段,最终目的是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达到公正司法的目的。

    (二)案件管理信息化的模式和管理

    近年来,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人民法院在工作中不断充实、完善案件管理模式,取得很大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案件管理混乱,案卷不能反映法官办案的真实情况。究其原因主要由于管理不到位,监督力度不足,监督流于形式,管理收效甚微。由此可见,选择科学的案件管理模式是法院案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1、选择“专管模式”

    采取什么样的案件管理模式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有观点认为,要强化现有的人大、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职能,以加强对人民法院案件的监督;也有观点认为应增设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还有观点认为应扩大档案室的职责范围。笔者认为:从管理工作是以强化人民法院内部管理以确保案件的定位出发,案件管理的主体不能超越现行法院的内部设置,否则就会成为一种社会监督、外部监督。人民法院的上下级监督关系决定了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属性,下级工作要受到上级的监督、指导。案件管理部门工作较琐碎,若只增加档案室的职责范围,工作人员会因工作量的增加而疲于应对而产生消极怠工心理,工作出现拖、推现象,致使上级精神不能迅速落实,本级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管理不到位致使监督流于形式,工作收不到预期的效果。对此,笔者认为,案件管理应选择“专管模式”。

    “专管模式”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中,单独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该机构不应隶属于任何业务部门,它具有独立的地位。

    案件管理机构具有对案件进行检查和评价的职责。该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具有监督处分权,如要求纠正权、建议处分权、建议追究责任权、年度案件质量评议报告权等。

    案件管理机构对案件进行检查的方式有网络监控、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三种。网络监控是指案件管理人员利用局域网内的共享信息对所办案件的适时监控,以期通过监督达到规范办案人员执法行为的目的。定期检查是指案件管理机构根据预定时间,由专职或由专、兼职案件管理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本级业务部门或辖区内各基层法院所办结的案件进行检查的一种形式。不定期抽查是根据案件网络流转的情况对如调解等重点案件进行网络重点检查、并随机调取案件卷宗材料进行检查以督促办案人员的规范执法,保证案件质量的管理方式。

    案件管理机构对案件进行检查的形式包括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两种方式。程序审查就是由案件管理人员先将被检查部门所办理的案件从网络上调出,逐一审查案件从受理到结案的全过程,审查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现象,检查其信息录入是否完整、齐全,并查看其卷宗内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实体审查则是重点查看案件案由是否准确,裁判是否适当。

    按检查方式的不同,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值得注意的是,案件管理机构它只是法院的内设机构,地位不能凌驾于审判委员会之上,它对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负责,与其他业务部门是平行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它直接监督各业务部门的案件管理。

    案件管理机构作为常设机构,根据管理工作的性质与特点,对其人员配置应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专职人员,是指管理机构内专门从事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级别管辖、工作量大小予以确定专职人数。兼职人员是根据阶段性管理工作的需要,从业务部门暂时抽调到管理机构从事检查工作的人员,来源于所辖的各级人民法院内的业务部门精英,还可以吸收那些愿意为审判事业提供帮助的法学专家及学者。管理人员要求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较强的业务素质,还需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与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2、实行“双态管理”

    “双态管理”就是指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静态管理就是通过司法统计信息资料、卷宗等静态载体对案件办理过程由结果到受理的一种倒查活动,因其是事后管理,所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被动性。动态管理就是业务部门按照一定的流程和程序控制将所办案件录入软件系统,管理部门则通过网络监控来监督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现象,管理具有主动性和及时性,有效地起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的作用。

    动态管理对软件设施建设要求较高,其监督内容、范围受软件功能影响较大,管理工作会存在盲区,为此,在对案件进行动态管理的同时,还应辅以静态管理,通过对卷宗等材料的检查、审核与评估,以弥补动态管理工作上的不足。案件管理工作的动静结合,使得事后监督与流程监控更好地融合到一起,为充分地发挥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提高人民法院整体业务质量创造了条件。

    二、如何实现案件管理与信息化相融合

    案件管理工作与信息化建设相融合,就是要实现“人机结合”,达到人与科技的有机统一,以实现管理工作的现代化。采用“专管模式”,建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配置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现代化中人的因素得以解决。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现代化的技术,都是建立在现代化的装备基础上的。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极为重视信息网络建设工作,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开展,大部分人民法院已实现了案件网络流转,促进了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的提高。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着网络建设不到位、网络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迟缓现象,严重影响了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步伐。

    (一)因地制宜,做好硬件设施的配置工作  

    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程度差异很大,经济落后地区的人民法院没有能力按照最高院对网络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配齐网络建设所需要的硬件设施,对此可以由高院、中院建立数据中心,由该院的服务器集中管理全地区三级法院的办案数据,基层法院只需要配备终端设备(工作站),案件承办人只需通过联网电脑访问该系统,就可以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投资成本较小,如此一来,资金不足的地区法院也可做到网络互通,从而为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创造了条件。经济条件好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院对网络建设的要求进行配置硬件设置,以逐步建成一个上通高院,下畅基层的网络平台,实现内部网络互联互通。这样,案件管理人员只要通过局域网就可以审查本级或者下级法院所办案件,对案件的办案流程、案件质量、办案时效适时进行监控和指导,实现对案件办理环节全方位监控。

    (二)突出效能,加强软件设施建设

    一套功能齐全、管之有效、监之有方的实用软件,是推进案件管理改革,实现管理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提高管理工作现代化程度的重要工具。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不断推进,各级人民法院选用了不同版式的管理软件,在不同程度上强化了案件管理工作,案件质量也大有提高。然而实践发现,这些软件并未完全成熟,其管理功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由此可见,开发使用一套成熟的案件管理软件,是案件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成熟的软件在开发、使用上要达到“双满”标准。

    一是要满足审判执行业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职能的全程性、多样性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建立合理的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全面规范办案行为,减少办案中的随意性。因此,软件在开发设计时要按照法院信息化建设智能化的标准,要对人民法院业务工作有深入了解和深刻体会,对案件流程管理功能的设定既要符合案件诉讼的自然规律,又要结合人民法院内部分工的职能实际,系统运转要灵活、流畅。

    为更充分发挥案件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强化管理软件的“控制”功能,实现“智能监控”。现代化的业务管理软件对流程的控制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权限控制;二是时限控制;三是项目控制。

    (1)做到严放、严限,实现“权限控制”科学化、合理化

    权限控制是按照人员职责进行有限授权,不同部门、身份的人其权限是不同的。权限可分为审批权、办理权和维护权。审批权是指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文书、法律文书所具有修改、审核批准的一种权限。办理权是指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对案件的处理权限。根据人员身份的不同,它可分为受案权、分配权、承办权。维护权是技术人员对软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的权限。权限是保证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关键,对此,应严格按照职责范围予以授权,做到放权科学,限权合理,保证案件的正常流转。

    (2)加强 “时限控制”,实现“智能监控”

    时限控制,是指对案件办理时间的控制。“智能监控”指依据录入的办案时间,软件能够自动检测办案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检测的情况进行“预警”或对案件进行“冻结”。

    “冻结”是案件出现超时限录入或办理时,就会被锁定,锁定后,资料无法再行编辑。承办人需对情况进行说明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案件方能由案件管理机构解除锁定,恢复编辑状态。系统将对此错误进行记载,在进行案件质量评估时,将按照制定的错误等级进行划分,办案人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预警”是指系统每隔固定时间就对案件审限进行自动检测,根据时限情况在期限届满前自动警示,并对承办人及部门领导发出“案件催办通知”。“控制功能”的强化,提高案件管理工作自动化程度的同时,更加强化了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

    (3)强化“项目控制”,保证案件办理的规范化

    “项目控制”是指对办案流程内具体项目的填制所进行的一种控制。软件在设计时,将能够真实反映出案件办理过程的项目设定为必填项目,如: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案件办理的时间、证据情况、文书,以及案件审结后的结案情况等项目。必填项目若出现漏填、或填写不规范时,通过程序的设定,案件将不能正常审结。只有齐全、准确地对必填项目进行填写,案件方能够正常流转到下一个程序。“项目控制”实现了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化。

    二是软件开发、使用要满足诉讼经济的需要

    满足诉讼经济的需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能源是成熟软件应具备的另一功能。

    (1)管理软件应与人民法院的统计软件合二为一

    案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统计数据的分析。目前,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均来源于最高院下发的 “人民法院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简称统计软件)。就录入信息量相比,管理软件要远远超出统计软件。就录入者信息掌握情况讲,统计软件的录入人是统计人员,而软件的录入者则是办案人,其信息掌握要比统计人员全面。对此,管理软件在设计开发上要涵盖统计软件功能。那样,统计人员只要利用办案人所录入的案件共享信息,就可获取所需统计数据。

    (2)管理软件应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管理软件并接

    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精神,档案采取微机化检索。案件信息扫描、录入的工作量很大。这部分工作内容与案件管理工作出现重合,系部门间的重复性劳动。为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在功能上,管理软件应对诉讼档案管理软件予以涵盖。案件审结后,根据程序设计,就会流转到档案室的联网微机上,档案员检验合格并同意接收后,案件的全部资料就被存贮档案室,由档案室进行管理。同时,管理软件会根据档案室接收的案件信息自动生成档案管理的检索目录、统计数据。功能的并接使档案工作真正实现了网络化管理。

    (3)管理软件应具有自动更新数据的功能

    软件功能是逐步完善的。基础信息资源库具有兼容性是成熟软件的重要标志。以往软件修改前后数据库间不兼容,致使修改前大量重要数据灭失,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兼容的数据库系统应具数据备动态更新功能。软件升级后,旧的数据库信息会自动升级成新的信息数据被重新存贮。信息资源的兼容性,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人民法院案件办理情况,使案件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诉讼能源。

    此外,要重视网络技术人才的培养与配备,以解决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

    三、如何保证案件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软、硬件设施建设和管理模式的确定,为人民法院案件管理工作与信息化建设融为一体搭建了平台。管理工作要做到良性运行,还需要相应的制度措施予以保障。为此,需要制定科学的办案质量标准、行之有效的考评机制、网络运行及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案件管理自动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信息网络安全。

    (一)建立客观、科学、公正的案件管理标准

    各业务部门、诉讼阶段对案件管理的要求是不相同的,为此,案件管理评估标准,应细化到如案件受理、立案、审判、结案、归档等各个阶段,对不同阶段分别制定标准,以充分体现各阶段特有的标准和具体要求;标准的制定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社会影响、法律效果,以及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客观、科学、公正的案件管理标准要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实体与程序并重原则、持续长效原则,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保持主要的考评标准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尽量兼顾到可能的发展潜力,要使考评标准具备长期指导性。

    (二)建立公正、严谨的案件管理考评制度

    考评制度包括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评估以及奖惩制度,考评制度的建立必须要公正、客观,以形成一种激励机制,强化案件管理意识,提高案件质量。考评要做到检查公平、公正,评估有凭、有据,奖惩有理、有力,它包括评估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奖惩办法等方面的内容。

    (三)建立实效、宽泛的网络运行、安全防范制度

    该制度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网络运行制度。网络运行制度就是在案件网络流转过程中对不同身份人员的责权的制约,包括案件录入、程序监控等方面的规则、制度。如:建立确定录入内容的范围、详简程度、时间限定的案件录入规则,明确规定业务部门的内勤、承办人和部门领导不同人员对案件在录入过程中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违规责任等。 二是网络安全防范制度。网络安全防范制度就是在整个案件管理软件的运行当中,针对不同阶段、不同人员,在软、硬件使用方面制定出确保网络安全的措施。它重点围绕软件运行以及保密两方面工作加以规范。如为保障软件运行安全,制定密码防护制度,采取一机一密码,定期对密码进行更换。制定流程防护制度,严禁对流程内容随意删节,避免软件人为损毁事故。制定终端操作制度,防范办案信息的窃、失,以及病毒侵蚀。

    防范制度的建立,能够防止网络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案件正常流转、网络安全运行。

    四、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广西法院锐新审判系统使用后的效果)

    (一)减时增效提参考,促进科技强院

    一是减少了办案部门的程序性事务工作。通过案件程序性事务工作的统一办理,减少庭室内勤的设置人数与工作量,使案件承办人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办理案件。二是实现了审判执行业务的信息共享。各类的法律文书电子档案等信息实行全程流转,减少了文字录入量,增加了办案参考信息量。三是全面落实了首办责任制。将首办责任制的要求全面落实到案件流转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做到首办责任与办案职责的统一。四是为及时发现重大或带有倾向性问题的案件提供有利保障。重大或带有倾向性问题的案件,反映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动态,一般能反映出法院工作的重点和应注意的方面。案件管理信息化通过实时信息对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对一段时期案件动态进行量化以及办案情况的具体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规范流程严审查,实现同步预警

    根据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审判、执行等案件具体细化办案规程,明确受理范围、审查方式、结案标准、结案方式、法律文书、备案审查制度等。将办案每个环节的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输入微机。计算机系统对办案基本情况进行原始记录,操作错误以及违规、违法行为都将显示和保留,实行案件流程信息和运算数据自动即时生成。案管机构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在线审查、跟踪监督。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就通过局域网在线提出督查意见,及时提醒办案人员或主管领导,对一些存在异常情况的重点案件,还予以重点关注、重点审查。同时以“早发现、早预防、早提醒”为目标,启动案件红灯预警机制,案管机构要求业务部门要关注预警提示,对案件法定审理期限的各个环节进行同步跟踪和预警。

    (三)质量考评练队伍,提高办案质量

    案件质量考核评价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案件质量进行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树立正气的过程。虽然对案件进行评估不是诉讼中的法定程序,但它是人民法院通过案件管理提高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手段。案件质量考核系统主要依据案件全面网络化办理所产生的各项结论,实现案件质量考评的动态网络化运行,达到“案案考、人人考”的目标;对一些存在争议或观点分歧的案件在网上公布,干警们可以根据不同意见,在相互讨论切磋中使业务水平得到提升。对于自己办理的案件有疑问的,可以在网上咨询,请求其他同志帮助。案件质量考评结果再自动导入对应的案件承办人员的执法档案,经过若干年的积累,记录下一个审判人员在执法岗位的成长足迹,以便客观评价审判人员的执法业绩、执法作风、执法纪律。

    五、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关问题的对策(广西法院锐新审判系统使用后存在的问题)

    (一)注重专业人员培训,保障案件管理信息化运行

    案件管理信息化,管理的主体是法院干警,管理的客体是案件。因此,案件管理信息化关系到每个法院干警,尤其是对内勤人员程序运用的考验,应该加强对案件管理干警进行软件应用知识培训。从案件管理软件的安装调试到后期维护等相关技术工作再到审判执行业务的流程,把理论抽象的案件管理系统具体化。在授课形式上采用多媒体教学的方式,通过大屏幕投影仪,向参加培训的法院干警全面、细致地讲解软件的工作原理及操作方法。让参加培训的法院干警进行上机操作练习,确保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每名参训干警都能独立操作该软件。

    (二)树立不断更新理念,不断补充和完善案件管理信息化

    在案件管理系统实践过程中,及时发现程序的各种操作问题,例如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等,及时向案件管理中心反映情况。疏理管理软件运用中不科学的地方。案管中心要深入各部门征询意见,对各部门反馈的问题进行疏理,并针对问题重新完善案件管理软件。

    (三)加强教育和网络安全建设,确保案件信息安全和保密

    由于案件管理系统采取集中式管理案件信息,数据中心在省高院,任何一名用户均可以通过不同的终端进行案件信息的异地录入,加之网络化使信息的传输、复制、交换、处理变得非常便捷,因此,从正式使用案件管理系统一开始,就应做好案件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一是要加强法院干警的信息安全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同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操作程序,加强管理,从制度上落实保密措施。既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优越性,又要保证信息的安全性;二是要加大硬件设备投入,配备专门的硬件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不能只依赖于简单的软件防范,降低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

    结术语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时代,以计算机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发展最快、普及最广,它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学习与生活,同样也影响着人民法院业务工作的开展,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推广,案件管理工作还会不断遇到新的问题,还需要法院干警和理论工作者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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