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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与情人起纠纷 儿子帮忙教训被判赔两千
发布时间:2014-02-14 11:05:53


    本网讯(汪次安 罗定海)  2月14日,笔者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该院对一宗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阿华因打伤母亲的情人阿强,被判赔偿阿强医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468.45元。

    2013年10月7日,被告阿华(化名)因其母亲与情人阿强(化名)的感情纠纷问题而产生教训阿强的想法。当日15时许,阿华在韶关市区南郊四公里处见到阿强,于是对其进行殴打。阿强受伤后报警并拨打“120”。急救车到场后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天。经诊断:阿强右颧部、双下肢软组织挫伤。

    同年12月3日,公安机关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阿华处以罚款500元。阿华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主动交纳了罚款。

    日前,原告阿强认为被告阿华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浈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阿华为琐事将原告阿强打伤,有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确认。事情发生时,被告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虽已受到了行政处罚,但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遂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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