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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时被他人撞残起诉雇主获赔12万
发布时间:2014-02-20 10:57:00


    本网讯(金龙 倩倩)  一雇员在工作过程中被他人撞伤致残,不告侵权人而诉雇主赔偿。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令雇主赔偿雇员经济损失12万余元。

    与共和国同龄的老韩系该县居民,受某社区居委会雇佣,从事该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去年3月19日下午,在东区上班的老韩接同事电话说西区大门口的升降栏杆被撞坏,让他去调取录像查证,他便骑电动三轮车去处理,事毕骑车穿马路返回时与南北行驶的赵某所驾汽车相撞,致其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赵某逃逸,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责。老韩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2处十级伤残。去年12月,老韩将所供职的居委会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损等共计152592元。

    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予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设立的物业办公室负责人,工资由被告发放,被告出具证明予以证实。事发当日,因社区西区大门的电动升降栏杆被撞坏,物业办工作人员班某打电话让原告去处理。原告骑电动车前往处理,处理完后在返回东区的路上,与赵某驾驶的汽车相撞,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责。

    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52天,经鉴定构成2处十级伤残,护理日期为180日。原告主张应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确认老韩受伤的合理损失范围为:医疗费57107元、护理费12700.8元、伙食补助费416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300元、伤残赔偿金52540.2元,合计12386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是在为被告设立的物业办公室服务的过程中受伤,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从事雇佣活动受伤,被告对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因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不是侵权人,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向相关侵权人追偿。遂依法判决被告社区居委会限期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23864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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