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退休干部合伙开厂倒闭起诉索赔证据不足被驳
发布时间:2014-02-24 11:49:49


    本网讯(伍春艳 黄耀浪)  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研究所退休干部黄慧芬受邀入股了梁威的矿选厂,在黄慧芬投入21.3万元资金后,矿选厂因多次试产失败而停产,黄慧芬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梁威赔偿经济损失,但因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充分而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梁威与案外人谭某、卢某在岑溪市筋竹镇开办了一家铁精矿选厂,而后谭、卢相继退出,谭、卢与梁的合伙关系自然解除。梁威经人介绍认识了黄慧芬,梁邀请黄合伙投资其矿选厂。在梁威的陪同下,黄慧芬于2009年9月到岑溪市筋竹镇看了加工场地后,与梁签订了《合伙协议》,并相继投入资金21.3万元。合伙期间,梁曾试产几次均未成功,黄认为在试产中出现的问题梁根本无法解决而停止提供资金,梁则认为黄提供资金不到位,无法继续购买生产所需设备而停止生产,黄即要求与梁清算并终止合伙关系,但梁未予同意。

    2010年8月,黄向当地法律服务所请求调解终止合伙并清算,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而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尔后,黄即不再管理合伙事务,梁也因选厂已无法继续生产,将合伙购买的设备处理后离开工厂。

    2013年8月,黄慧芬以合伙合同纠纷案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其与梁威签订的《合伙协议》,并判令梁威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元。庭审过程中,黄慧芬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其与梁威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并判令梁威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伙合同有效。由于双方在合伙协议未对被告的机器设备生产工艺要求符合何种技术标准,以及如果发生纠纷后以何种标准检验进行约定,对被告投资资金到位的具体数额也无明确约定。因而,法院无法依据协议条款确认合伙双方的履约行为是否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而要求解除《合伙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关于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处理合伙财产侵害了其合法利益的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合伙协议中并未设有对处理合伙财产并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对合伙投入的财产均有管理和使用权。又因原、被告自行散伙前未进行合伙清算,法院无法确认双方合伙期间的盈、亏情况,亦无法评判被告在双方自行散伙后其处理的合伙财产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处理合伙财产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应通过对双方合伙期间的财产进行清算才能评判,而原、被告一直未进行清算,现由于合伙场地、合伙财产等已不存在,双方均未能提供合伙期间的相应账目,致使清算不能,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诉请的事实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够充分,其请求被告赔偿13万元的经济损失无相应的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