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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车祸致早产起诉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布时间:2014-02-25 10:11:48


    本网讯(席云平 彭静蓉)  孕妇被一小轿车撞倒,意外“催生”未足月婴儿。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围绕着原告方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2013年1月29日,被告彭某驾驶小车与相对方向的大货车会车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与已怀孕近7个月的聂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聂某保胎无效、早产生下女儿严某。由于系未足月产,医生建议将严某送往儿童医院治疗。严某经过几次住院治疗,病情虽有所好转,但仍存在视力及听力异常,智力发育低下,并可能发生脑瘫。面对早产儿的诸多风险,严某的父母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被告及保险公司辩称,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或近亲属因自然人遭受非法侵害死亡等情况予以考虑支持,原告方胎儿早产不构成伤残等级,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彭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严某未足月出生,侵害了原告严某及其近亲属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给原告严某及其近亲属精神上带来极大的痛苦,原告方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根据被告彭某的过错程度、原告方的精神损害实际以及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法院酌定为3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承担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80509.45元。收到上述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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