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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接受服务不付费 保安公司起诉获偿付
发布时间:2014-02-25 11:49:20


    本网讯(毛伟)  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由被告上饶市鑫汇铜业公司支付原告铅山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费人民币4.54万元。

    2012年11月15日,铅山县保安公司应上饶市鑫汇铜业公司要求派两名保安为其工作,试用一个半月后于2012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约定了相关事宜。

    至2013年10月31日,上饶市鑫汇铜业公司未支付分文保安服务费。铅山县保安公司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上饶市鑫汇铜业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共计4.5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按约向被告公司派驻了两名保安为其提供服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法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安服务费的诉讼予以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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