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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庭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李晓庆   发布时间:2014-02-25 09:43:36


    法庭调解对于息诉止争及维护邻里和睦、社会稳定、节约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有着重要的正面作用。我们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也始终坚持着调解优先原则,通过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主动执行,案结事了,减少了不和谐因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基层人民法院,因其接触案件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法庭调解工作的艰辛与难度是有目共睹的,作为人民法官,我们坚持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服务理念,努力的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着调解原则,希翼通过开展法庭调解工作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同时也希望得到当事人的理解与尊重,为我们法庭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一、当前法庭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1、有经验的、善于调解工作的基层法院主审法官数量少,不能有效地应对层出不穷的新案件、新矛盾。现阶段,利益冲突不断出现,各种纠纷不断增多,加之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各种民事纠纷不断涌入到法院。部分基层派出法庭,在只有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的情况下,想较好的做好法庭调解工作,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调解是需要技巧的,是需要经验的,把调解工作说成是一门艺术完全不为过,对调解工作还陌生的书记员显然不能胜任主导法庭调解工作。

    2、部分当事人不愿调解,对法庭调解有抵触情绪。部分当事人对法庭调解还抱着怀疑的态度,在他们看来只有判决才是最有效、最公平的,调解不具有判决所具有的权威。我们曾经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本是兄弟,原告在被告的工地施工中受伤。承办法官鉴于原、被告之间的亲情关系,主动进行调解,并邀请原、被告所在村基层党组织派员参与调解工作,被告也同意了赔偿原告损失,但原告却坚称“我不同意调解,我坚决要求开庭判决”。该案一审最终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判决后,原告不服继而上诉。可以说,承办法官对该结果既是无奈的又深感遗憾。这起亲情之间发生的案件,处理结果是不理想的,既没体现出法律效果,也没达到通过法律效果彰显社会效果的目的。  

    3、调解中部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期望较大,调解意见往往差距较大,不易达成调解协议。部分当事人往往因不知法而不合理的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这难免会加大调解的难度。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即损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也给法院的公信力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大大降低了调解的成功率,这即浪费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成本,也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化解。  

    4、当事人在调解中反悔的现象较为普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当事人的随意反悔行为既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又损害了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当事人基于不同原因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虽然是他们的合法权利,但这种行为对法院权威造成的不好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  

    二、对完善法庭调解的建议

    1、积极引入多元化长效调解机制,用准个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多种有利因素,促成调解。法庭调解工作,仅凭案件的承办法官或者是合议庭的力量还是有限的,作为承办法官要学会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来做工作,通过多方努力达到息诉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如在法庭调解工作中,我们可以邀请有关当事人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所在单位人员参与调解,化解矛盾;借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或当事人比较信任的人从中劝解。此外,由于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我们还可以充分吸收诉讼代理人参与法庭调解工作,我们要相信诉讼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调解能力、调解作用、调解潜力。通过吸收案件有关人员参与调解,这样我们就可以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从而增加法庭调解的成功率。

    2、要“号准个案脉搏”,吃透案情,弄清争议背后的核心原因,对症下药。吃透案情是案件成功调解的前提。法官办案如同医生看病,只有对症下药,方能见效,法庭调解也是如此,首先必须要对案件有个全面的把握与了解,选准调解的突破口,找出双方争议的深层次原因,这样调解才有针对性,工作才有重点,做到事半功倍。

    3、调准调解心态,保持自身廉洁,赢得当事人信赖。在调解工作中,我们应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要善于投入真诚、朴实的感情,学会换位思考,以缩小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差距;同时我们还应保持自身的廉洁性,赢得当事人的好感和信赖,使法官在关键时刻说的话有分量、起作用。这也是成功调解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4、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有效引导当事人理性、规范诉讼。在立案、庭审以及结案后答疑的各个环节中,我们都应当及时做好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法律问题释明等工作,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开展诉讼活动,准确释明各种术语,主动告知当事人诉讼注意事项以及存在的诉讼风险,讲明可能出现的几种处理结果,增强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承受能力,消除盲目诉讼。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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