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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口头遗嘱的效力与认定
作者:伍秀春   发布时间:2014-02-26 11:53:27


    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制度。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现实中很多老百姓对口头遗嘱的效力与认定还不是很清楚。下面笔者谈谈口头遗嘱的的效力与认定。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笔者认为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设立是比较合适的。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如在正常情形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二是,因该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以书面遗嘱等形式订立遗嘱。凡遗嘱人能在该情形下,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不得口头遗嘱。三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目的在于保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

    口头遗嘱的程序。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2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可做记录,但记录内容因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修改、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录,以见证人记忆的为准。

    口头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

    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形。由于口头遗嘱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遗嘱形式,并且口头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实性(或错误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种遗嘱形式,所以,一旦该危急情形解除,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如书面、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即使遗嘱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该口头遗嘱仍然无效。

    口头遗嘱不可以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进一步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公证遗嘱仍然必须经公证的程序来撤销,即必须用新的公证遗嘱来撤销旧的公证遗嘱。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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