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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女被村民组少分土地补偿款起诉获维权
发布时间:2014-02-27 10:13:30


    本网讯(孔晶晶 李玉娟)  罗颖自幼被舅舅收养,可是舅舅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因其是收养女,只分给其部分土地补偿款。2月26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罗山县莽张乡石头村石头组给付原告罗颖土地补偿款3.2万元。

    罗颖出生后随其舅舅一起生活,并将户口登记在舅舅所在的村民组,后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2007年7月13日,原告与其舅舅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证》,2010年1月18日在当地政府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2010年起被告村民组的土地被征用,经该组集体讨论决定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独生子女可分配双份的补偿金额,被告未将原告按独生子女身份对待,只分配了一份的补偿金额,少分原告罗颖土地补偿款3.2万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应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原告罗颖户口登记在被告村民组,依法具有被告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与其舅舅在行政机关办理了《收养登记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说明原告应视为其舅舅的独生子女,原告罗颖应享有与本组其他独生子女相同的待遇。

    被告村民组集体讨论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独生子女可分配双份的补偿金额的决定,同样适用于原告。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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