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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约定利息 债权人起诉索利息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2-27 10:22:45


    本网讯(兰靖阳)  民间借款时,如不约定利息,在追偿时再索要利息将难获法院支持。近时,廖先生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时,便遇到此难题。

    2012年12月25日,被告杜军向廖学借款1万元。2013年3月12日杜军再次向廖学借款1万元。这一次两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从2013年3月12日起到4月11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可还款期满后,廖学多次催讨无果,告上法院。要求偿还欠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月利率2%)。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杜军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清偿之责。但第一笔借款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利息无依据,只能从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标准计算利息。第二笔借款才可按约定利率偿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10日内偿还本息。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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