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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父爱幼童起诉索“被探视权”和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4-02-26 14:43:04


    本网讯(程磊)  4年前,父母交恶,继而离婚;4年后,面对再也不见的父亲,幼童起诉请求增加抚养费,并要求能够被看望,希望父亲履行探视权。近日,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支持了幼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2010年初,孙强和周霞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后,约定当时年纪4岁的婚生子乐乐(化名)由女方周霞抚养,孙强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由于父母分手之后关系恶劣,孙强仅仅按时将抚养费打到约定账户,却再也没有来看望乐乐。随着年岁的增长,乐乐从追问爸爸去哪了,逐步到沉默地看着别人家的一家三口然后扭头跑开。

    随着时光的流逝,周霞也逐步放下了和前夫的恩怨。面对生活的艰辛和幼儿的状况,她要求前夫履行探视权并提高抚养费,却往往沟通不了几句就发生争吵。无可奈何之下,她以幼子代理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履行调解书中约定的每月一次探视权利。

    庭审之日,孙强经传票依法传唤后未出庭参加诉讼,法官遂缺席开庭审理了此案。面对父亲的“缺席”,和母亲从外地风尘仆仆赶到法庭的乐乐情绪低落,低着头持续到庭审结束,才在母亲的呼唤下回过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和周某离婚后仍然有抚养婚生子乐乐的法定义务,因之前约定抚养费不足以担负婚生子的学习生活必要费用,故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请。因探视权属于法定权利,仅在情理上应当积极主动行使,但不存在必须行使的法定义务,故依法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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