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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约定违约金过高 法院裁定适当减少
发布时间:2014-02-28 09:49:10


    本网讯(黄文青)  2月28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生偿还原告何新借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2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偿还时止,按年20%计算),原告可在拍卖、变卖抵押房屋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012年4月27日,原告通过邓兵的帐户向被告汇款200万元。同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据,内容主要为:因生产经营需要,借款人陈生向出借人何新借到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2012年5月27日归还。如借款人逾期或未按出借人要求提前还款,则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2012年4月27日,被告以自己的房屋进行了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按时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以年20%较为适宜。由于被告以房屋进行了抵押担保,原告有权在该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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