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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缺陷电动车致伤残起诉获赔八万多
发布时间:2014-02-28 13:48:06


    本网讯(李满)  消费者在生活因购买了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现象,屡见不鲜,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权?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缺陷电动车致人伤残案件,原告获赔8万余元。

    马某( 第一被告)在社旗县经营电动车专卖店,货源主要从胡某(第二被告)处购得。2011年10月的一天,原告王某从被告马某处购买一辆电动车,在驾驶该电动车时,车把断裂,摔倒受伤,先后到社旗县、方城县三家医院就诊,支付医疗费共计5180元。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原告王某多次找第一被告马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便将马某、胡某一起告上法庭。

    查明案件事实后,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决第二被告胡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372.03元,并赔偿原告王某电动车一辆。

    法官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因使用缺陷电动车而受伤致残,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两被告马某与胡某均为销售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电动车生产厂家也有赔偿义务,换句话就是说原告王某可以向两被告马某与胡某任何一人索赔,也可以向生产商索赔。但,本案原告没有起诉生产商,只将两个销售商列为被告,根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诉权”这一原则,法院没有判决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本案另一特殊之处在于该缺陷电动车是被告马某自另一被告胡某处购得,被告马某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权向被告胡某追偿,为了减少当事人负担(诉累),最大体现司法为民原则,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第二被告胡某对原告王某因车把断裂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电动车一辆。

    另外,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原告因缺陷电动车受伤后,一直通过各种方式要求赔偿,故合议庭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超过诉讼时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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