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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施工受伤致残 雇主和房东被判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4-02-28 14:48:22


    本网讯(周军 杨萃江)  民工刘某受人雇请打线槽,不料从人字梯滑落,致使摔伤造成八级伤残,因赔偿事宜与房东、雇主协商未果,从而对簿公堂。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令由被告胡涛赔偿原告刘某各项合理费用计人民币54228.45元(含已付18300元);由被告黄栋财赔偿原告刘某各项合理费用计人民币18076.15元。

    2012年10月,被告黄栋财将新建房屋水电安装事务交由被告胡涛承包。双方口头约定承包费为每平方米9元,材料由被告黄栋财提供,人员由被告胡涛雇请,工资由其负责支付。之后,被告胡涛雇请原告刘某打线槽,每日工资80元,工程做完后结算工资。10月27日,被告胡涛安排原告到被告黄栋财家打线槽,中饭后被告胡涛安排原告下午工作后离开。

    当日下午3时许,原告独自在被告黄栋财家三楼楼梯口打线槽,原告将人字梯并拢斜靠在墙上,爬上人字梯打线槽,人字梯滑下,原告从人字梯上不慎摔倒在地,致左脚受伤。原告即被送至多家医院救治。被告胡涛垫付了原告的医疗费18300元,原告实际共花去医疗费17459.24元。原告经上饶市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左距骨粉碎骨折、左内踝骨折。2013年2月19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伤残八级,尚需后续治疗费8000元。

    事后,被告胡涛只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原告尚未得到两被告其他任何赔偿。原告遂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79691.14元(不含医疗费17459.24元)。

    另查明,原告未取得水电安装的相关资质,之前也未从事过该工作。被告黄栋财事先未审查被告胡涛是否有水电安装的相关资质,不知道被告胡涛是否有水电工操作资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涛承包被告黄栋财房屋的水电安装工程,原告提供劳务于被告胡涛从事打线槽事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从事被告胡涛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中不慎摔伤,作为接受其劳务的被告胡涛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黄栋财作为受益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不具有水电安装操作资质,人字梯摆放不当,自身安全意识淡薄,自身防范能力不足,导致事故发生,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据此,综合考虑原告、被告过错情况,酌定由雇主胡涛承担60%的责任,房东黄栋财承担20%的责任,原告自担20%的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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