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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一男子因起诉超诉讼时效债权获部分支持
发布时间:2014-03-03 11:22:37


    本网讯(钱浩然)  借钱给他人之后讨要不及时,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得不到法律支持。近日,陈超将胡韬告上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胡韬偿还其借款135000元。经审理,法院判决胡韬偿还陈超85000元,并支付利息。

    2009年前后,胡韬在临安市经营饭店期间,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多次向陈超借款,其中一笔50000元的借款于2009年7月3日签订借条,约定五日内还清。胡韬之后尚未还清借款便离开了临安市。2012年6月3日,胡韬和朋友们在临安市某歌厅唱歌时被陈某得知,陈超遂立即赶往该歌厅,拿出借条,不包括前述的50000元,共计135000元,要求胡韬当场清偿借款,否则不让离开。经过胡韬的朋友劝解,胡韬当场凑齐20000元还给陈超,并且由胡韬的朋友潘博文担保偿还30000元。

    经过协商,双方对于剩下的债务重新签订协议,约定胡韬于2012年6月3日至2012年12月30日偿还陈超借款85000元,并支付利息。由于借款到期后,胡韬依然没有偿还陈超借款,陈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重新签订的协议和2009年7月3日签订借条为由,要求胡韬共偿还借款13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2009年7月3日出具给原告借条的50000元,由于确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6月3日的协议是经过朋友的调解以及归还以往部分债务后结算形成,且在多人面前写就,借款事实存在。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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