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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醉酒男子火烧他人轿车 自首赔偿再领刑
发布时间:2014-03-07 14:26:55


    本网讯(郭小生 朱国杰)  男子酒后一时冲动,居然莫名其妙点燃了他人轿车,结果付出沉重代价。2014年3月7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振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3年8月14日傍晚,登封市青年农民王振强与几个朋友在一起聚会,其间喝了不少白酒,并呈现醉态。夜半时分,当他醉醺醺来到距离自己家不远的一户张姓村民家门口时,发现一辆“福特”轿车在此停放。于是,王振强就从自己家中拿来一小桶汽油,泼到该轿车前引擎盖上,尔后点燃火烧。因事发夜半时分,邻近居民均沉浸在梦乡之中,没有人发现王振强做出的这一“过激举动”并施救和报警,致使轿车最终被完全烧毁。经鉴定,该轿车火烧损失为36785元。

    2013年9月9日,自知罪责难逃的王振强,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当警方问及其作案动机时,王振强的回答让人瞠目结舌:“我和车主从来没有过矛盾,也不知道那晚是怎么回事就做出了放火烧车的举动,现在想想肯定是醉酒惹的祸”。

    我国《刑法》第18 条第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振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法官提示:朋友们聚在一起喝点酒本无可厚非,但酒一喝多人就容易闹事,由此引发的后果也就无法预料。在此,奉劝那些爱喝酒的朋友们,为了你和家人的幸福,喝酒不要过量,酒后千万别冲动。否则,不仅可能会给他人带来身体和财产的损害,同时还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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