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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致患者再次骨折被诉判赔三万多
发布时间:2014-02-27 09:56:32


    本网讯(李晓庆)  因认为左侧尺桡骨骨折治疗过程中存在漏诊,致左侧尺桡骨再骨折骨不连,患者刘某某将庙湾医院告上法庭,2月25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庙湾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合计50351.4元的50%即25175.7元,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30175.7元。

    原告刘某某骑车摔伤后随即被送往被告庙湾医院处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尺桡骨骨折,并于当天进行了内固定手术治疗。两个月后,原告再次入住被告处实施骨折内固定装置障碍拆除手术,术后,原告仍感觉不适,经某骨科医院检查后认为,原告的左侧尺桡骨骨折并未治好,其左尺桡骨骨折术后骨不连,左上肢大尺桡关节半脱位,属于漏诊,并已超过最佳治疗期。后经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刘某某左桡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后造成骨不连的后果与庙湾医院的医疗行为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刘某某之损伤结果评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为原告左上肢尺桡骨骨折的诊断过程中,应当具有高度的注意,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被告在对原告刘某某诊疗过程中,对原告前臂骨折钢板取出术后易发生再骨折的可能性重视不够,过早的将骨折内固定物取出,且术后未告知患者应注意对肢体附加保护事项,致其骨折内固定物取出后,并发左桡骨骨折,左下尺桡关节脱位。

    被告在为原告施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前及术后存在注意义务履行不充分,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及内固定物取出过早的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原告的左桡骨骨折不愈合、左下尺桡关节脱位及再次内固定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照鉴定意见,被告的过失参与度酌定为50%。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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