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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牟利卖名牌假烟双双获刑并罚款
发布时间:2014-03-11 08:59:22


    本网讯(梁天元)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假烟案件,并于2014年初作出判决,被告人徐长龙、孔莹夫妻二人服判悉法,未提起上诉。

    2012年4-5月间,被告人徐长龙与福建制造假烟的林某取得联系,购得“中华”、“苏烟”、“玉溪”、“芙蓉王”、“云烟”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劣质卷烟一万余条,徐长龙伙同被告人孔莹用孔丽晶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之后,徐长龙让孔莹以孔丽晶和自己之名给福建林某汇烟款,烟款汇到由林某提供的“罗小龙”和“罗燕倩”账户。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徐长龙和孔莹共汇出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假烟烟款共计人民币344000元。经对徐长龙和孔莹住处和有关场所搜查,依法扣押假烟共计9211条,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14850元,另有价值人民币29150元的假烟被徐长龙销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长龙、孔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货值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之和达34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长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孔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官提示,销售假烟的行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非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规定,该罪名的追诉标准是以销售额为依据,并非违法所得额。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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