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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法院:上诉期满前调解一案赢得三方称赞
发布时间:2014-03-13 14:12:22


    本网讯(陈和耀 岳鸿远)  “谢谢法官,没想到你们在案件宣判后还这么耐心地给俺们做调解工作,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啊!”日前,河南省获嘉县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主审法官在案件宣判后坚持不遗余力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剑拔弩张的三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前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严光慧诉被告辉县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获嘉县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3万余元,案件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交了上诉状称:原告为农业户口,不应当按照城镇户口标准予以赔偿,法院一审判决数额过高。获悉情况后,获嘉县法院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进行判后释法,并组织他们进行调解,希望能够促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他们主动与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沟通,向他们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即原告虽系农业户口,但因其常年随儿子在县城居住、生活,其住所地应当为县城,赔偿标准也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来计算等等,最终,保险公司认可了法院的一审判决,表示不再上诉。

    接着,他们针对原告在起诉时未将另一被告辉县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垫付的14万元医疗费等列入诉讼请求,导致辉县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满意,也可能提起上诉的情况,要求原告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并积极协调保险公司一并进行调解。经过十多天的调解作,保险公司最后同意将两项数额一起进行理赔。一起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被告均可能提起上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在上诉期限届满前顺利的达成了调解协议,原被告冰释前嫌,高高兴兴地离开了法院。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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