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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新郎”帮酒店抓小偷坠亡获赔近30万
发布时间:2014-03-13 16:31:01


    本网讯(和贵平 苗滋滨)  “准新郎”在朋友的邀请下,义务帮酒店抓小偷,却不慎从五楼楼顶坠亡,其父母在悲痛之下将酒店起诉至法院。2014年3月4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酒店经理柳晓明承担赔偿责任70%,赔偿冯兵父母298167.73元。

    年仅21岁的冯兵是名出租车司机,有个漂亮的女朋友,并相约于2013年9月份结婚。2013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冯兵在开出租车休息的时候,与朋友一块到一饭店吃饭喝酒,正吃得高兴时,冯兵接到另一个朋友刘峰的电话:“我怀疑我们酒店进小偷了,你们快来帮我抓小偷。”刘峰被焦作市一家商务酒店经理柳晓明聘用为看门管理员,专门负责看管店里的物品不被偷走或破坏。平时就非常讲义气的冯兵接到朋友刘峰的电话后,就马上结帐和朋友一起开车来到了刘峰所在的商务酒店,逐层查看,寻找小偷。

    当他们查到五楼楼顶时,忽然看见有两个人影正从楼顶跳到旁边楼房的楼顶上。冯兵一看两小偷准备逃跑,就毫不犹豫也想跳到旁边楼房楼顶时,结果不慎摔下受伤。刘峰看到冯兵摔下楼顶,就马上报警,并随即将冯兵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冯兵死亡。抢救期间,刘峰向冯兵父母支付了抢救费用2000元。冯兵死亡后,该酒店经理柳晓明通过刘峰向冯兵的父母支付了10000元。冯兵的遗体于2013年11月13日火化。后冯兵父母因赔偿纠纷将酒店经理柳晓明诉至解放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峰作为被告柳晓明的雇员,其职责就是看管酒店,保证酒店财产的安全。刘峰在发现酒店财产面临风险即有小偷的时候,就电话邀请冯兵来帮忙抓小偷,因此,刘峰邀请冯兵来帮忙抓小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作为雇主的酒店经理柳晓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冯兵应刘峰的邀请前来帮助抓小偷,亦未获取任何报酬,据此可以认定冯兵的行为之于被告柳晓明,是一种无偿帮工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冯兵帮助抓小偷的行为,是应被告刘峰的邀请,其雇主柳晓明也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冯兵的帮工,因此,柳晓明不具有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因冯兵在来到酒店抓小偷前喝了酒使得判断迟缓,同时其急于抓获窃贼而奋不顾身,冯兵也应对其自身受到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根据冯兵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减轻被告柳晓明3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柳晓明承担原告损失的70%赔偿责任。依法计算冯兵父母各类损失总额为425953.9元,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柳晓明赔偿冯兵父母298167.73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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