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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浅析
作者:刘林厚 李海燕   发布时间:2014-03-18 13:55:18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这次修改,更加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网络购物退货、瑕疵举证责任等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赋予了网络消费者的退货权。

    由于远程网络购物的“非现场指导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信息极不对称。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害。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旨在明确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

    二、规定了耐用商品瑕疵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十分困难。因此,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条规定是指商品的瑕疵经双方确认存在后,由经营者来证明发生瑕疵即质量问题不是商品本身的瑕疵,而是由消费者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不能证明的,由经营者来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及赔偿责任。实行举证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三、加大了对消费欺诈的赔偿。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就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将赔偿的倍数由原来的“假一赔二”变为“假一赔三”,而且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因此,能更有效的制止消费欺诈行为的发生。

    四、规定了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该网络平台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网络时代已近到来并逐渐扩展,人们通过网络交易的行为越来越多。而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有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对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而另一方面,由于买家众多,网络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对网络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不太现实。因此,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样规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五、规定了所有商品质量有问题七日内可退货。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对所有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均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内退货,同时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另外还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规定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例如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使得消费者维权陷入尴尬境地。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消费者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这样规定,使得消协可以对有关行业的陈规陋习提起公益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来保护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

    总之,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内容涉及面广,在一些热点问题上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作了更加明确规定,便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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