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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基层法院在审判中如何践行群众路线
作者: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欧阳韶勇   发布时间:2014-03-27 09:31:04


    习近平同志今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是否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这是我们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根本立场在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明确回答了“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一根本问题,为政法战线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站稳群众立场、践行群众路线、维护群众权益,努力把政法工作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指明了前进方向。

    但是,近年来,人民法院的群众观念和群众工作有所缺失。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讲,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涌入法院,造成案件数量激增,案多人少矛盾凸显,人力、精力都有些顾及不暇;但更让人忧虑的是,我们一些法官因过多接受了西方的司法理念,同时缺乏基层工作经验和体念,与人民群众的接触少了,对人民群众的感情薄了,进而忽略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民情,一味强调“坐堂办案”、“当事人主义”,淡化了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淡忘了“案结事了人“和的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目标。因此,如何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题,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群众工作,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必须深入研究和积极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当前要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为契机,始终贴近和依靠群众,最大限度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确保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做文章、下工夫。

    一、践行群众路线就要增强群众感情,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也是我们党的根本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落实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关键在于“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人民法院的任何决策、任何举措,都要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体现民意,反映民意,服务民意。法院审判工作的实质就是借助司法服务,为人民群众定纷止争,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要从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出发,贴近群众,深入群众,体察社情民意。 一方面,在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态度方面,必须学会换位思考,克服对群众的麻木不仁、漠不关心,克服烦躁情绪,摆正与群众的关系,端正对待群众的态度,在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司法环节上改进作风,用主动、认真、务实的态度强化司法服务工作,让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不论案子大小,都要从真正关心群众、特别是关心困难群众的角度入手,始终平等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忧群众之所忧,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通过巡回审判等方式切实深入群众,加大工作力度。各业务庭室和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审判便民、利民优势,生动开展法制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深入了解、掌握人民群众所知、所需、所求,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定期安排资深法官到各巡回审判点开展活动,有案审案,无案则开展法制宣传、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巡回回访当事人,进行涉诉信访矛盾排查,针对特殊群体开展司法救助等,通过认真接待当事人,耐心听诉,认真回访,仔细听取当事人的诉求,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及时发现问题,尽早解决问题,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让巡回审判成为人民法院掌握民意的一个有效平台。

    二、践行群众路线就要转变司法作风,认真履行职责

    群众路线要求我们要树立牢固的、体现党的宗旨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的群众观念,始终从法治的审判职能出发,研究和探索群众工作方法、群众工作措施。 受长期的历史文化影响,我国老百姓一般都有“厌讼”心理,矛盾非到了白热化程度,不会轻易诉讼。可以说,人民法院所面对的社会矛盾最集中、最激烈、最难解,审判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其结果将对各利益群体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在法院审判职能行使的过程中, 要增强服务大局意识,不仅要求法官要明断是非,公正裁判,扎实深入做好服判息诉工作,还要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努力维护司法公正。紧紧围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战略目标的大局服务,依法稳妥地处理好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发生的各类案件,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刑事审判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握好宽严的重点和幅度,坚持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并重,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工作。民事审判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健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做好“三调联动”工作,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将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把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和庭后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提高案件调解率,尽可能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力促案结事了。行政审判要发挥好在化解官民矛盾、促进官民和谐、确保大局持续稳定的作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选择有利于官民和谐、双赢的办法,避免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执行工作要大力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重点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动员并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要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认真落实诉讼费缓、减、免制度,同时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依法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并制订有关制度予以落实。切实帮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能得到赔偿,尽可能减轻当事人负担,充分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三、践行群众路线就要转变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

    习近平同志在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上指出,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要求扭住职业良知、坚守法治、制度约束、公开运行等环节,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抓。人民法院是老百姓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人民群众感知依法治国的一把尺子、评判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能否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体现着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坚持群众路线,就是要以司法廉洁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提升规范意识。要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着重规范审判执行工作管理和机关政务管理两大部分的规章制度,增强人民法院诉讼中的民主意识,健全诉讼程序,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和公开执行制度,保障程序的公开、透明,打造“阳光法院”。其次,突出内外监督,提升自律意识。要积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通过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以及定期组织明察暗访等形式强化对审判纪律及工作作风的内部监督。要组织广大干警深入到基层,联系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和广大群众,回访案件当事人,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建议,从而做到及时发现问题,深刻剖析原因,通过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提升干警自律意识,改进法院审执工作,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结合。第三,完善目标考核,提升效率意识。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机关及法庭目标考核管理办法,通过实行全面详尽的量化管理考核,对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司法行为予以必要的约束与规范,推行立案权与执行权分立、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分立、执行实施权与评估拍卖机构确定权分立的改革,定期就工作水平、工作进度、工作质量等不同角度对审执工作进行重点考评,充分发挥各部门干警的主观能动性,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有序开展。

    四、践行群众路线就要提高司法能力,努力锤炼司法本领

    习近平同志曾经指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强调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今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3年人民法院工作情况和2014年工作打算的报告》上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指出:努力打造过硬队伍,着力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人民法官来自于群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中的一员,生活在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朝夕相处,俱为一体。我们常讲人民群众的利益大于天,人民群众是我们的亲人,这就要求我们从感情上像对待亲人一样,为人民群众服务。我们应该把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工作的追求目标,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做的好不好,就是要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司法能力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基础。践行群众路线是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生命力的源泉,在当前矛盾纠纷凸显、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持续增长的形势下,我们法官必须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来加强队伍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广大干警适用法律、化解矛盾、做群众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应对新媒体时代舆情的能力,在思想政治建设上要有更严格的要求,成为一个始终与时代同呼吸、与国家共命运的人,把坚持和发展党和人民事业作为自己的理想、信念、责任;成为一个有原则、意志坚定的人,管得住心中的“老虎”,不能有权力欲望,不为金钱收买,不被美色打倒,真正做到秉公执法、刚正不阿;成为一个有担当、乐于奉献的人,对党和人民事业要敢于负责,危难时刻要挺身而出,遇功要谦让、遇责要担当,工作要忘我、为人要无私;成为一个明辨是非、公道正派的人,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敢于批评、纠正政法队伍中的不良倾向,敢于为坚持原则的同志说公道话,弘扬正气;成为一个有作为、积极进取的人,始终保持昂扬锐气、坚强韧劲,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不惧风险、勇于创新,不做唯唯诺诺、浑浑噩噩、安于现状的庸人。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健全政法干警统一招录机制和学习培训体系,提升政法干警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追得上、打得赢、说得过、判得明。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第一目标”,才能真正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确保司法工作不会偏离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的正确方向,不断提升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和能力,最大限度地取信于人民,最大限度地司法为民。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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