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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发挥基层法院保障农村食品安全作用
作者:邢圆圆 罗振   发布时间:2014-03-21 15:20:01


    “食品安全天大事”,它关系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关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城镇居民消费观念的改变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制假、售假在城镇渐失市场,但一些利益熏心的商人把不安全食品投向了边远的乡村,农村则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发区,破解农村食品安全难题成为当前法院审判和法律宣传的一项重点工作。

  一、影响和制约农村食品安全的原因

    通过对食品安全案件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调查分析,影响和制约农村食品安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农村、特别是地处边远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绝大部分农民收入低、购买力弱、消费水平不高,而假冒伪劣食品恰好以其便宜的价格迎合了购买力极为低下的广大农民群众,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大量假冒伪劣食品的泛滥。

    二是农村地域广阔,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检测设备、专业人员匮乏,信息闭塞,食品违法案件处理率低,从而给违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许多违法经营者心存侥幸,将假冒伪劣食品生产、加工、贮藏场所设在风险较低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大肆制假贩假牟取暴利。

    三是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影响和制约农村食品安全形势的根本改观。只有当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得以切实改变,他们才有信心和勇气在自己遭受侵害时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也才有助于在整个农民群体中形成“人人防假打假”的合力。

    四是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消费观念落后,食品安全知识匮乏,寻求自身保护能力弱,以至于常常成为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在一些农村地区,农民的消费意识低下,维权意识淡薄,很多时候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加以保护,而是怨天尤人,自认倒霉。

  二、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的有效途径

    (一)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为农村百姓创造一个良好的、诚信的食品安全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有效保证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依法从重从快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特别是对故意犯罪、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依法重判重罚。对此类案件,要依法一律通过公开审判、组织各界旁听、及时发布审判信息、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以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做好对广大农村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壮大农村维权队伍,对消费者进行深入教育,以提高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水平。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使其了解自己在食品安全方面有哪些正当的权利和义务,树立科学的消费观,选择正确的消费方式;进一步促进消费者认识到自己在市场经济中所拥有的地位,自发的实现消费者的权利;教育消费者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如何正确保护自身权利,如加强证据意识,保管好发票或消费凭证,合理地提出诉讼请求等。通过深化宣传和指导,增强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广大农村群众积极参与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

    (三)加强各部门配合,形成食品安全监管整治工作合力。各部门在现有基础上要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进基层、进企业活动,特别是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大排档、百货公司、超市商场等更要宣传到户;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教育工作,法院可提供相关的典型案例通过警示教育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引导其树立起“靠信誉求生存、靠质量谋发展”的诚信经营理念;建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法院、工商、各行政部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沟通、分析、研究,并制定相应措施。

    法院作为食品安全防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应与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紧密配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审理好每一起食品安全案件,为农村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迎春林区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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