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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怎样正确处理法官教育培训中的关系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4-03-31 13:10:07


    法官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曾在多个场合指出,要加强和改进法官教育培训,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并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计划纲要终于以明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法官教育培训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科学分析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新要求而作出的决策。笔者觉得落实好这些要求,有序推进法官教育培训,需要对一些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从近年来法院工作实践看,准确把握法官教育培训规律,提高法官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笔者认为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法官思想理论教育与业务能力培养的关系

    法官思想理论素养与实际业务工作能力对一个法官来说,不可偏废、缺一不可。这里必须明确,虽然两者都很重要,但法官思想理论教育是管根本、管长远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始终把提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作为第一位的任务。法官的思想理论素养培养亦然。实践证明,只有打牢法官思想理论基础,补好法官精神上的“钙”,我们的法官才能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抵御各种诱惑的侵蚀,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自觉。抓好法官思想理论教育,重点要抓好思想理论素养和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法纪教育,教育引导广大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法律的信念,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官思想理论教育的重中之重,是抓好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教育培训。要通过教育培训,引导各级干部全面系统掌握讲话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法院工作需要与个人需求的关系

    服务大局、按需施教是法官教育培训的基本原则,党和国家法律事业发展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法官履职尽责和健康成长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法官教育培训首先是一种组织行为,应该符合和满足组织需要、事业需要和岗位需要,培训项目的设计和组织实施都必须体现党和国家对法官教育的意志,体现党和国家对法官素质的需求,而不能简单地迎合法官个人需求或兴趣爱好。要充分用好组织调训这个主要方式,进一步增强培训的计划性、严肃性。在实际工作中,确实还存在一些法官多年不训、一些法官重复培训的问题。应该认识到,越是重要岗位、关键岗位的法官,越是工作骨干,越要加强培训。这方面,要有一定的强制性要求和刚性约束。另一方面,也要兼顾法官差异化需求,把审判工作需要和法官个人需求有机统一起来。最近几年开展的法官轮训,是由组织确定内容范围的选学,较好地处理了审判工作需要与法官个人需求的关系,受到广大法官的普遍欢迎,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在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中,既要强调数量,持续大规模培训法官,更要坚持质量第一,大幅度提高法官素质。要全面深化法官教育培训改革,全面提升法官教育培训质量。笔者认为要坚持把法官培训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效果而不是形式,重质量而不是简单追求数量。要坚持按审判工作需求导向,综合考虑法院发展、法官履职尽责和健康成长需要,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设置培训项目,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干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坚持分类分级,把法官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法官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坚持改革创新,扎实推进办学体制、运行机制、内容方式等各项改革,增强法官教育培训的生机活力。突出强调质量,也不能忽视数量方面的要求。量变是质变的必要条件。依然要持续推进大规模轮训法官,全员培训、注重实效,保证不同类别法官每三年达到一定的调训率、参训率,实现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相统一。法官学院和部门和专业培训机构要承担法官教育培训任务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各类实践教学基地是法官教育培训的主阵地、主渠道、主力军,无论什么时候、无论怎么改革,这一地位和作用都不能动摇。也要看到,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法官能力素质提出了多方面要求,需要用好一切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全面提高法官能力素质服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法官教育培训任务;对境外培训机构,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注重实效的方针,稳妥加以利用;对各类法官网络培训平台,要积极整合、共享资源,满足法官多样化的学习需求。要通过坚持学中干、干中学的方式,使各类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焕发生机活力,着力形成法官学院、高等院校主阵地作用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网络培训广泛运用,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法官教育培训格局。

    三、法官全员培训与优秀法官重点培训的关系

    抓重点、带全面,是开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法。辩证法的“重点论”,强调要着重把握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并以此作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毛泽东同志指出:“不能把过程中所有的矛盾平均对待,必须把它们区别为主要的和次要的矛盾,着重于捉住主要的矛盾。”推进法官教育培训,要学会正确处理和把握法官全员培训和优秀法官重点培训的关系。

    一方面,法官教育培训面向全体法官,要创造法官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通过法官任职培训、业务进修轮训、法官在线学习等多种方式,保障所有法官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尤其要针对基层法官培训机会偏少的情况,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法院倾斜,采取送教下基层法院、对口支援落后法院、中高级法院优秀法官到基层法院挂职锻炼等措施,加大对基层法官培训的扶持力度。另一方面,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集中力量抓好中青年法官的教育培训,他们是法院审判业务的骨干和中坚,把这部分法官的培训抓好抓实了,不仅将有效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而且会起到示范和标杆作用,带动整个法官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中青年法官培训好了,又可以起到法律教师的作用。在法官教育培训实践中,受过培训的中青年法官必须发挥“导”的作用,运用自己的政治素养、知识储备、业务视野,教育引导其他法官理解中央精神、掌握法律要点、提高业务素质。要坚持专兼结合,推动全体法官上讲台,大力选聘优秀律师、知名专家学者、法官先进模范人物等担任兼职教师,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大法官培养力度,实施骨干法官培训计划,多为优秀法官提供进修、轮训、挂职锻炼等机会,增强优秀法官的综合素质。所以,优秀法官的主导作用十分重要,其他法官的主体地位同样不可忽视。

    在法官教育培训中,要尊重法官,突出法官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激发法官的内生动力。与此同时加强法官学风建设、从严管理法官,这是从严治党、从严教育法官的重要内容,是法官教育培训有力有效的重要保证。法官进入培训机构,就是普通学员,任何人都没有例外和特殊。但在现实中,仍然有个别法官参加培训时不专心学习,自我要求不严,甚至利用培训的机会拉关系、搞圈子,背离法官教育培训的目的,损害法官队伍的形象。没有严格的管理,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学风。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法官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把法官管好,杜绝相互吃请、公款宴请、搞“小圈子”等现象,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同时,要关爱法官、热情服务,为法官学员参加学习培训创造必要条件,使法官学员尽快实现从法官到普通学员的转变、从工作状态到学习状态的转变、从家庭生活到集体生活的转变,全身心投入学习。特别是参加脱产培训的法官。各级法院、法官学院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每年都安排一定量的脱产培训班次,要主题鲜明、学制灵活,为法官参加脱产培训创造条件。法官可以暂时脱离工作,能更好地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读书学习,深入思考法律中的一些现实问题,提高分析、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从这个角度看,脱产培训是一种有效的强化学习方式。因此,要进一步把脱产培训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调训制度,切实提高质量。还要看到,法官要适应发展需要,做到与时俱进,仅靠有限的脱产培训是远远不够的。各级法院法官在积极参加脱产培训的同时,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把学习作为一种追求、一种习惯,坚持在职自学。法官教育部门要为法官学习提供帮助和支持,有针对性地推荐学习书目和辅导材料,为法官随时随地学习提供便利。

    四、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关系  

    法官教育培训是培养法官、发现法官、识别法官的重要途径。必须认真执行法官选拔任用的规定,凡担任法官职务的,应当经过法律院校、法官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法官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必须坚持训用结合的原则,健全相关制度,把法官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为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但需要指出的是,参加培训是法官选拔任用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不能简单地将培训与提拔等同起来。这既不利于法官成长,也不利于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要认识到,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法官教育培训,根本目的是要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他们履职尽责的能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一些法官提高了素质,对其中条件成熟的,组织按程序进行提拔重用,这也是法律事业发展需要和法官成长进步的结果。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的法官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是法官教育培训的重要课题,需要持续加以推进。

    要加强法官教育培训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对法官成长规律和法官教育培训规律的认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比如,新形势下法官教育培训的内容如何实现与时俱进?怎样提高法官党性教育和能力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如何创新法官教育培训方式方法等等。对这些问题,要认真研究、深入分析,探寻其中规律,用以指导法官工作。要努力做到法官教育培训进行到哪里,理论研究就跟进到哪里,使理论研究始终指导和服务于法官教育培训的实践。俗话说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永无止境。要进一步加大法官教育培训探索创新力度,大胆地闯、大胆地试,不断创造新鲜经验。加强实践应用,克服不顾理论、胡乱应用的倾向。标新立异,为创新而创新,这决计不会有什么好结果。克服死守教条、不知变通的倾向。不管法官教育培训的发展变化,或是机械地硬套硬搬理论,或是不敢创新、不敢探索,结果不仅窒息了理论,也危害了实践。这种倾向也是必须纠正的。

    结语

    上述四个关系,是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中四个基本矛盾。事物是发展变化的,这些矛盾也在发展变化之中,要妥善处理好并不容易。我们要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研究解决法官教育培训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努力使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在培养造就高素质法官队伍上有新进展,在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法制建设上有新突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法官梦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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