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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法官的视角谈中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构建
作者:王彦   发布时间:2014-04-09 16:03:29


    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实现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优秀品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和关键是建立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没有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不仅会影响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形象,影响到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也会影响国家审判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因此,完善法官遴选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借本文谈对法官遴选制度的粗浅认识。

    一、完善法官遴选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官选任制度,不适应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不适应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官员额比例不确定

    当前,编制管理机构对各级法院人员编制总数已加以确定,但编制数额不符合法院整体工作的需要,且编制呈减少趋势,如,笔者所在基层法院1999年定编67人,2002年定编改为61人。同时,因法官编制员额比例未加确定,法院内部各类人员混合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人员使用现状:综合部门承担的行政、综合等工作任务日趋繁重,人员难以满足需要。由于近年来大量法官离退休、离岗或提职晋升后未及时补充法官,法官队伍出现严重断档,办理案件的法官人员减少,造成案件积压和出现质量问题。因此,应当适应法院整体工作的需要,科学确定法官和法院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

    (二)法院进人管理不规范

    1995年制定的《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学历起点要求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实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任职资格考试后,特别是2002年法院机构改革后,法院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大幅减少。但法院人事主管机关,未及时给法院补充符合法官法及有关规定要求的人员,法官队伍出现断层,主管机关在法院进人上的随意性,不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三)法官职业保障不健全

    法官队伍的待遇较低,一是职级待遇低,与同等资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相比,职级普遍较低。一些法官晋升无望后,工作上没有进取心,对这部分人员管理难度增大。由于现有工资制度,工资数额的高低与职级高低成正比。虽然工作任务繁重,但与同等资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比,法官队伍的工资相对较低;二是办公办案费用不足,办公设备老化,无财力更新,影响工作效率;三是基层法官执法环境差。办案受到的干预多;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因怀疑法官办案不公,通过四处乱告状破坏法官名誉,在法院闹事,干扰法庭秩序;有的当事人在败诉后,对法官肆意谩骂、诋毁,甚至进行人身威胁。但在实践中对这类人难以惩处,既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又对法官造成伤害。职业保障机制不建全,法官群体长期超负荷工作,严重挫伤了基层法官的积极性,造成一些法官不思进取、疲于应付、工作消极怠慢。

    二、法官职业准入的基本条件

    就目前我国法律教育的状况和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看,应该提高法官职业准入的条件,我国并不缺乏法律人才,而是选任机制存在问题。综合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主流观点,法官职业准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受过正规的法学高等教育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要求担任法官必须经过系统的、专门的、正规的大学法学基础理论教育,必须拥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这是保证法官准确公正执法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现行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的学历和教育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就目前我国的教育体制来看,存在国民教育序列外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这些办学模式为满足入学者的学历需求而设置,对发放学历证书把关不严,所培养出的毕业生与正规高等院校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在素质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作为法官不仅要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更要接受系统的以公正、正义等思想为核心的法律习惯和法律理念的培养。”因此,非常有必要确立法官只能在正规高等教育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中初步选任,提升法官任职资格的学历条件。

    对“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为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取得高等教育法律类专业证书;在高等院校完成法律专业8门以上课程的学习或者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8门以上单科结业证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1年以前通过初任法官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参加初任检察官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者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从事法律工作5年以上。为了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并与其他任职条件衔接,“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应当仅限定在以下几种情形: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1年以前通过初任法官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参加初任检察官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者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从事高等院校法律教学及研究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

    现行法官法对担任法官职务人员应具有的法律工作经历做了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从事法律工作”的解释为:包括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国家高等教育机构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工作等。这种解释太过宽泛,与当时的实际基本相符,但与当前的形势和需要严重脱节,成为主管法院人事管理机关放宽法官职业准入条件的突破口,建议对法律工作经历的限制严格掌握在律师工作经历,检察院、法院工作经历,国家高等教育院校法律教学研究工作经历。

    现行法律对法官的法律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要求较低。一名大学毕业生直接被法院录用,通过司法考试,从事书记员或者助理法官3年左右,就可以晋升为法官。实践中,履行法官职务需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社会经验,对社会透彻的理解,有助于法官把握案件事实本质,更好地适用法律。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确定、证据的审查判断,还是对所适用的法律的选择,都不能不受到审判主体审判经验和社会经验的影响和限制。因此,在提高法官准入条件时,非常有必要考虑法官的职业特点,对初任法官的年龄和法律工作经历均应提高要求。比如:最高法院的法官应具有1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起码在40岁左右;高级法院的法官应具有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在35岁左右;中级法院的法官应具有7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在30岁左右;基层法院的法官应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最低应在28岁以上。

    (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准,促进司法的公正和高效;有助于在法律从业人员中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理念、思维、知识和技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真正开端。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要取得初任法官的资格,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提高法官人选的素质发挥了有效的作用。

    目前,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无需通过司法考试即可获得任命。院长履行管理职责,受民意委托,对权力机关负责;副院长的职责则更多是审判,副院长应当是法官中的优秀者,比一般法官具有更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经验、职业道德。因此,对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命应作出规定,非法官直接任命为副院长的,除了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条件外,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遴选法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德和才缺一不可,法官法第九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良好的政治素质是法官的首要条件。法官必须坚定地拥护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司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良好的业务素质是指法官必须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具有较强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能力以及与审判工作相适应的写作能力等等。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对于把法律作为攫取利益工具的人是决不能成为一名职业法官的。同时,一个合格的法官,必须具有职业技能,即把法律应用于裁决案件或者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包括洞察力、分析判断力、逻辑思维能力、写作能力、研究总结能力等。良好的品行是指法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人格和职业操守。法官的公正、权威取决于法官的品德。一名合格的法官要有追求正义的理想和良知,要耐得住寂寞,顶得住压力,不为人情所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权势所屈。法官的品行对于确立法治精神,正确行使审判权力,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发挥着持久的作用。

    (五)通过任职前培训

    一个合格法官的培养应当包括大学法律教育、司法考试、任职前培训几个阶段或环节,各个环节任务不同。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准入资格考试,通过了司法考试后,具体从事法官工作还应当接受专门的审判实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从事法官职业、审判工作所必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法官任职前培训的内容要突出审判实务和与审判实务紧密相联的边缘知识的培训,包括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审判流程管理、职业道德、排除合理怀疑、法官应付非正常状态的应急能力等。培训期限不应少于6个月,培训不合格不能任命法官。

    三、法官遴选程序

    法官遴选的程序是为确保符合法官职业准入条件和法官综合素质要求的人进入法官队伍而设立的。我国目前没有单独的法官遴选程序,国家公务员之外的人员进入法官队伍要通过两次考试: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前者是为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者是为了取得人事部门认可的公务员身份(既国家行政编制),进入法院工作。两次考试没有先后次序,可以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再参加公务员考试,但不一定被录用。也可以是先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工作后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样,就造成了进入法院工作后无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不能担任法官,却占用法院的编制,而一些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因不能通过公务员考试又进不了法院的现象。鉴于法官职业的特殊要求,我国应当进行改革,理顺法官任命管理与一般公务员管理的关系,建立专门的法官遴选程序。法官遴选程序可设定以下步骤:

    (一)本人提出申请

    法官遴选主管机关根据法院编制和法官缺额情况,公布法官选任的相关信息。符合法官职业准入条件、具有从事法官职业意愿的人员,向法官遴选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还应当包括申请人对忠于法律、忠于职守等承诺。

    (二)主管机关审核

    法官主管机关对申请人的是否符合法官职业的准入的基本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三)法官遴选委员会评议

    设立专门的法官遴选委员会,由法官遴选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考试、考察后,确定法官推荐人选。法官遴选委员会以资深法官为主,成员要吸收资深法律从业者以及政法委、人大及法律专家学者。

    (四)对法官人选公示

    法官遴选委员会确定法官推荐人选,要将推荐人选的综合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如果公众举报,发现候选者存在问题的,取消其资格。

    (五)进行任职前培训

    法官推荐人选必须经任职前培训,并且在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任命。

    (六)权力机关依法任命

    通过以上五个环节的人员作为拟任法官,提交权力机关进行最后审核后,并依法任命。

    四、遴选法官的来源

    从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和在法院系统内部逐级选任法官,能够确保法官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从业经历,从而保证司法的协调统一,承担起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神圣职责。

    法官遴选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后,对任何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都应公平对待,不应区分法院内外。在严格坚持基本条件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初任法官应以面向全社会择优选任为主,法院符合职业准入条件的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选任仅应当作为过渡。同时,应确立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一)从社会上的优秀法律人才中选拔法官

    从社会上的优秀法律人才中公开选拔法官,最符合法官择优的要求。近些年,有些法院开始尝试从法律院校的学者和优秀律师等高层次法律人才中选拔法官。目前我国法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法官的工作任务繁重,案件难度大,工作风险大,法官职业对社会上的优秀法律人才如资深律师、法学教授等并没有多大的吸引力。但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步伐的加快,特别是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这种状况会有所改观。逐步扩大从全社会的优秀法律人才中选拔法官的做法,不仅可以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也可以节省培训的费用,应该是法官遴选的重要方向。

    (二)从法院内部符合法官条件的人员中选任

    法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后,法官之外的其他人员符合法官职业准入条件的,应当在法官编制出现缺额后,按有关程序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法官遴选,合格后在和其他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选任。法院工作人员长期接触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辅助工作,比其他同等条件的人更熟悉法官工作,更了解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程序。一旦被选任为法官,能很快的适应工作。

    (三)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拔优秀法官

    世界各国无论采取何种法官选拔模式,一般都实行法官逐级晋升制。目前,我国法官逐级晋升机制尚未确立,造成了下级法院优秀法官难以进入上级法院任职。由于上下级法院法官不交流互动,使得一些案件法律适用上出现差异,法官没有竞争意识,不利于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

    通过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能够有效保证具有扎实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法律人才脱颖而出,在更高的审级和更大的范围发挥作用,同时也能够有效保证上级法院的裁判更加符合基层的实际,使法院裁判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因此,通过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能够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制统一。这种竞争机制也使法官得到了锻炼,有利于法官队伍保持活力与生机,促使法官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转变。应当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不得从初任法官中选任,要由下级人民法院法官择优选任。

    综上,笔者从基层法官的视角审视中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这一课题,提出了确立和完善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必须解决的三个问题;简要阐述了构建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即法官职业准入的基本条件、法官选任程序、遴选法官的来源及其主要内容。观点难免偏颇,认识可能粗浅,权做抛砖引玉之用。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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