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迎亲途中“准爸爸”跳车身亡 新郎判赔22万
发布时间:2014-04-14 11:11:01


    本网讯(和贵平 李婧)  本来朋友结婚受邀请前去放鞭炮增添喜庆,谁知,迎亲途中车里的鞭炮竟被无意点燃,“准爸爸”程晓军慌乱中竟从行驶中的车中跳出,结果受伤致死命丧黄泉,其父母及已怀孕的妻子悲痛之中将新郎告上法庭。2014年4月11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新郎冯江承担赔偿责任60%,赔偿程晓军父母妻子224152.02元。

    2011年初,1986年出生的程晓军与田萍结婚,不久妻子田萍怀孕,程晓军高高兴兴地当上了“准爸爸”。 2011年5月21日,程晓军的好朋友冯江结婚,作为他的好朋友,冯江就主动邀请程晓军参加其婚礼,并请他和张学峰跟随迎亲车队帮忙放鞭炮,以增加喜庆气氛。当日上午,程晓军和张学峰就坐在一辆装有鞭炮的普通客车的后方,手拿着香烟,在车辆行驶行驶途中不时地点燃鞭炮,跟随迎新队伍从焦作去武陟迎接新娘。当日上午9时许,当婚车行至武陟县三阳乡马村路段时,车内的鞭炮无意中被烟灰点燃,一时车内鞭炮声大作,烟雾弥漫。程晓军一时情急,顾不得车辆正在行驶,就向车外跳去。张学锋见状去拉程晓军,也跳到了车下。二人摔伤,新郎冯江见状赶紧将受伤较重的程晓军送到医院抢救。

    2011年5月22日,程晓军经抢救无效死亡。程晓军死亡后,其遗体于2011年6月10日火化。妻子田萍在悲痛伤心之中也失去了孩子。程晓军死亡后,2012年2月份,程晓军的父母及妻子以生命权纠纷案向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郎冯江赔偿各类损失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冯江邀请程晓军来帮忙放炮,程晓军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亦未获取任何报酬,据此可以认定程晓军的行为之于被告冯江,是一种无偿帮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冯江应当承担的是赔偿责任;但因程晓军做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车辆运输鞭炮、在鞭炮附近吸烟和行驶车辆不关车门等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实施了违规行为;同时在鞭炮燃烧车辆行驶的过程中,程晓军没有及时让司机停车,而是采取了跳车这种不当的自救方式,亦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

    综上,程晓军对于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程晓军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减轻被告4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冯江担原告损失的60%赔偿责任。法院在依法计算出程晓军家属各类损失总额为373586.70元,遂依法判决冯江赔偿程晓军父母妻子224152.02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