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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母长期虐待六岁亲生女儿致死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4-04-01 11:30:02


    本网讯(杨镇海 蒋鑫)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身为亲生母亲,她却借口孩子不服管教,长期采用殴打、不给饭吃等手段予以虐待,致使年仅六岁的女儿不治身亡。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虐待案,认定被告人罗崇艳犯虐待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罗崇艳系被害人陶某某(生于2005年5月10日)的母亲,因被告人罗崇艳长期外出打工,被害人陶某某从小便与其奶奶马某某一起生活。2009年以来,被告人罗崇艳借口被害人陶某某不服管教,便长期用竹条、木棒等对被害人陶某某进行殴打、不给饭吃,造成被害人陶某某全身多处伤痕及营养不良。

    2009年农历6月,被告人罗崇艳将被害人陶某某的后脑打肿,其父亲陶大某将其送到金沙县沙土镇中医院治疗,在其头部肿块处用注射器抽出三管血水。2010年,被告人罗崇艳将陶某某的手打断。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罗崇艳又借口被害人陶某某不听话,对被害人陶某某实施扇耳光、扯耳朵、揪脸、掐脖子等行为,并将被害人陶某某打摔倒在地。同年3月28日,被告人罗崇艳再次对被害人陶某某扇耳光、揪耳朵,并用手掐住被害人陶某某的脖子,强行将半跪着的被害人陶某某从门槛上往屋外拖,使其脚、膝盖等部位受伤。

    随后被告人罗崇艳将被害人陶某某带往山坡种地。途中,被害人陶某某站立不稳,并跪倒在地上,称自己肚子疼。其父亲陶大某赶到后将陶某某带回家中,经送沙土镇中医院医治无果,后在送往遵义医治的途中死亡。

    案发后,经金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陶某某全身的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及皮肤剥脱伤应系不同时期的多次损伤后形成;胸腹部外力致多脏器损伤是陶某某的主要死因,空肠断裂并大量出血休克、腹膜炎是直接死因。

    被告人罗崇艳于2011年3月29日主动到金沙县公安局沙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崇艳长期不能正常给被害人陶某某饭吃,无故殴打等方法虐待家庭成员陶某某,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崇艳犯虐待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罗崇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罗崇艳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罗崇艳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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