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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强拉人头打死不从者 12人出庭受审
发布时间:2014-04-15 14:02:49


    本网讯(汪次安)  4月15日,笔者在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市12名男女青年,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并暴力强拉人头,致一不从者死亡。4月10日至11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2年底,被告人郭贵莲(女)、汪勇、刘光炎,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以每份2800元入会传人头的方式,在韶关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先后设立4个窝点,组织、策划、领导传销活动,引诱、胁迫他人参加,并在该传销组织中任“家长”,发展和管理下级传销人员40多人。

    2013年4月21日,被告人胡某(女)通过网上交友,认识贵州男子潘某,并以在韶关见面为由,将潘某骗到韶关后,郭贵莲安排胡某、李丹(女)将潘某带到韶关市武江区美景花园某栋902房,汪勇、张碑向、李春元、郑忠理、张龙龙、和刚华、段建位、毕建德、刘铸醇轮流24小时看管,并轮番灌输传销知识,如有不从便对其进行殴打。

    4月26日,郭贵莲再次要求潘某加入传销组织,潘某还是不从,于是郭贵莲、张碑向、李春元、郑忠理、和刚华、段建位用木棍或脚踢轮番对潘某进行殴打,直到潘某躺在地上无法动弹。郭贵莲见状,就将902房的传销人员全部撤离到另一传销窝点。次日凌晨1时许,郭贵莲、汪勇、刘光炎三人回到美景花园某栋902房,将潘某的尸体抛弃在该花园大门外路边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潘某系他人使用钝物打击多部位致急性肾衰竭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郭贵莲、张碑向、李春元、郑忠理、和刚华、段建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郭贵莲、汪勇、刘光炎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郭贵莲、汪勇、胡某、李丹、张龙龙、刘铸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汪勇、刘光炎帮助郭贵莲抛弃尸体,其行为已构成毁灭证据罪。郭贵莲、汪勇、刘光炎应数罪并罚;郭贵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碑向、李春元、郑忠理、和刚华、段建位系从犯;胡某、李丹、张龙龙、刘铸醇系胁从犯;胡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目前,此案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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