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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子结伙多次盗窃领刑1年罚1万
发布时间:2014-04-17 09:16:11


    本网讯(聂国华)  被告人胡九荣系“90后”,身高一米七多,年纪轻轻且仪表堂堂。怎样也把他和窃贼联系起来。但人不可貌相,胡九荣先后四次伙同他人在居民家中、在保育院、在乡政府盗窃。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法院审结胡九荣盗窃一案,该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九荣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2012年7月8日晚,被告人胡九荣同李强(别名李建强,另案处理)、于波(在逃)来到本市青山湖区塘山镇罗万村下万村自然村被害人熊某家中,爬窗入室窃得利捷牌电动车二辆(价值人民币4080元)及速派奇、尼康、新日等品牌电动车四辆(未估价)。

    2012年7月14日晚,被告人胡九荣同李强来到本市解放西路海琳儿保育院,窃得5L装福临门牌调和油四桶、银梳子一把、热水壶一个(均未估价)。

    2012年7月21日晚,被告人胡九荣同李强、于波来到南昌县泾口乡人民政府办公大楼,撬窗进入办公室内窃得普通芙蓉王香烟48包、硬中华香烟70包、软中华香烟20包,共计价值人民币5235元。

    2012年7月22日凌晨时分,被告人胡九荣伙同李强来到本市青云谱区何坊新村被害人张某家中,撬开储藏室后入内窃得铃木摩托车一辆、新大洲电动车一辆及蓝色踏板电动车一辆(均未估价)。

    2013年7月8日,被告人胡九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九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四次(其中两次入户盗窃),价值人民币9315元以及7辆未估价的电动车等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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