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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虚报年龄工厂务工致残 法官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4-04-17 09:50:58


    本网讯(吴克云)  来自贵州的一名少年童工在工厂务工时不慎骨折,工厂认为其入厂时虚报年龄且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愿赔偿。日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经调解,原告少年获赔9万元。

    未满16周岁的贵州少年冯某来到广德县某包装公司工作,在其劳动时不慎被机器碾压致右手2-5指不全离断和第5掌骨骨折,某包装公司在支付了医疗和护理费后,拒不赔偿冯某的其他损失。2013年1月22日,冯某申请工伤认定,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以冯某劳动年龄不够(冯某在2012年7月1日劳动受伤时未满16周岁属童工),包装公司属非法使用童工撤销工伤认定。2013年8月31日,冯某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7级。

    在与包装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下,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包装公司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合计18.4万余元。

    承办法官在接到该案件后,了解到原告冯某身处外地,希望尽快拿到钱回老家休养身体,而被告包装公司认为冯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入厂时虚报年龄,理应承担大部分过失且被告公司已支付了12万余元的医药费,不愿再支付。

    承办法官在考虑到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上,认为调解成为了案件审理的首选方案,于是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努力做思想工作,从情理、法律多角度释法析理。最终,经过法官耐心、深入的调解,包装公司接受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冯某9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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