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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青年累犯随意滋事重伤他人领刑“三进宫”
发布时间:2014-04-18 10:12:02


    本网讯(兰珊)  “经历就是财富”,俩刑满释放犯对“蹲过大牢”的经历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秉持“坐牢是资本、痞子是势力”的歪理邪念,以监狱2度“镀金”之身随意欺压无辜群众,结果因结伙找茬寻衅滋事故意伤人再获刑罚“三进宫”。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袁筱、古龙峰各有期徒刑5年3个月、5年,并判令2人限期赔偿被害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632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10月出生的袁筱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2005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刑4年,2012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刑1年半,去年2月刑满释放。

    1984年10月出生的古龙峰系该县某村农民,高中文化。2004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刑6个月,2006年2月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刑4年,2009年1月刑满释放。

    去年7月13日中午,臭味相投的二被告人在一起聚餐饮酒后,相约各自骑电动车分头赶往县城歌厅去“嗨歌”。古龙峰到城区后与一骑摩托车的农民碰撞了一下,故不让对方走,将电车放到路旁修车行要对方出钱修车,并把对方强行带到歌厅,令对方出钱交费并到卡厅唱歌喝酒。袁筱来后数人唱了一会歌,唱累了商定去宾馆休息。

    先到的袁筱开好客房去路边摊买小吃。古龙峰骑电车来到宾馆附近与骑电车的民工毛某相撞,袁筱过来询问,民工说“只碰了下,都没事”。袁筱却说“你没事我有事,车坏了你得赔”,民工问数额,袁要价两千元,民工没带钱,袁筱让民工打电话找人送钱来。

    在等人送钱间隙,男青年李某、马某路过此处,袁筱说“那个小孩长的像我儿似的。”接着就向对方喊“儿子”,被骂青年回骂并给朋友王某(1992年4月生)打电话,恰巧住在附近宾馆的王某便走来询问情况,与袁、古二人理论时发生争执、打斗,古捡起块砖头与袁共同对王某实施殴打,将其头部打伤,后因有外人来,袁便骑电车带古逃跑,王某随后追赶时,古指使袁用刀将王某刺伤。经鉴定,王某构成重伤。

    王某伤后当即打电话报警。去年7月26日,古龙峰迫于法律威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袁筱。

    今年1月20日,检察机关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0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袁筱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古龙峰辩解称其未指使袁筱拿刀捅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2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情节恶劣,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袁筱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古龙峰投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不成立自首,但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确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同时认为,2被告人故意伤害王某致其重伤,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因该两项损失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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