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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 嫂子与小叔子结婚生子不和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4-04-21 08:40:31


    本网讯(蔡荣建)  2014年4月13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龙树人民法庭立案受理原告徐大娟诉被告罗金松离婚纠纷一案,依法于当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原告徐大娟诉称,原告的前夫系被告的哥哥,原告前夫过世后,原被告就于200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2007年5月14日生育一女,为给孩子落户,双方于2010年10月1日补办结婚证。最近两三年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更多的是由于外界的舆论压力和闲言碎语,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双方所生小孩由其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双方有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小卡车一辆,还有位于老家经营的门市一个,请法庭依法处理。

    被告罗金松辩称,其认可原告诉称的事实也同意离婚,但是原告与哥哥已经生育两个小孩,其不同意三个小孩都由原告抚养,原、被告所生小孩儿由被告抚养更适宜。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徐大娟与被告罗金松自愿离婚;二、双方所生小孩由被告罗金松抚养,被告罗金松自愿放弃小孩抚养费。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三、共同财产:小卡车一辆归被告罗金松所有,摩托车一辆归原告徐大娟所有;双方在老家经营的门市由原告经营,该门市内全部货物及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自愿支付被告补偿款人民币30000元,并于当天一次性支付。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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