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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向公司售假原料达50多万元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4-04-21 11:15:12


    本网讯(兰珊 自旭)  为赚取不义之财,公司离职员工出歪招,凭借“熟人好说话”的优势,从外单位买来低含量化肥原料,冒充高含量原料销售给原供职单位,半年售假案值高达54万余元,结果不但发财梦碎,反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曹元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8年3月出生的曹元华系该县居民,大专文化,原临沭县某化肥公司业务员。2013年4月至9月,被告人曹元华为牟取利润,先后11次从山东某肥料公司购买总含量为40%的复混肥,冒充总含量为54%的“三安”复混肥,销售给其所供职过的原化肥公司职工孟某等人,累计销售假肥料179.45吨,销售金额共计54.37335万元。

    去年9月24日,经人举报,曹元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今年1月24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元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元华在销售复混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销售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商管理制度,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辩护律师关于“指控的销售金额应当扣除2次的运费及装卸费共计13060元”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该2项费用属于被告人销售伪劣产品所支出的成本,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认定其犯罪数额时不应当从销售数额中予以扣减,故该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曹元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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