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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业主擅用“海底捞”商标被判赔两万多
发布时间:2014-04-28 10:35:24


    本网讯(曾臻)  4月25日,正值第14个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来临之际,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对知名企业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诉桂林市秀峰区川蜀海底捞火锅店业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决李某停止侵权、赔偿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系以一次性清油火锅为主的餐饮企业。2008年至2010年间,原告多次获得中华名火锅、最具人气火锅、中国餐饮百强企业、优秀企业、成长标杆企业等行业品牌的较高荣誉,其在全国各大城市开设有六、七十家直营分店。2011年5月27日,原告注册的“海底捞”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海底捞”商标在火锅餐饮市场上已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被告于2012年7月23日开设的秀峰区川蜀海底捞火锅店,其店铺的名称字号及其店内的各种服务用品上均使用了“川蜀海底捞”文字。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对“海底捞”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给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海底捞”商标在市场上已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在相关公众见到“海底捞”商标时,首先会联想到原告的火锅餐饮服务。被告使用“海底捞”文字作为其火锅店的字号,并将“海底捞”文字进行商标标识性使用的行为已形成了与原告同行业的竞争关系,结果将会淡化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弱化原告与他人提供的火锅服务的区别,已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包括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5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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