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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破解留守儿童教育难题
作者:邢圆圆   发布时间:2014-04-29 13:41:17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祖父母,甚至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6000万人。留守儿童不只是一群缺少父母照看的人,他们的教育问题更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注。

    一、目前留守儿童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问题。由于这些孩子年龄小,年幼无知,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伤害,受到侵害后情况也比较隐蔽。加之没有父母直接的关爱和教育,这些学生容易发生逃学,斗殴、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等人身安全问题。

    (二)留守儿童的心理人格问题。心理健康和人格发展问题是留守儿童群体中最普遍的问题,也是最突出的问题。由于留守儿童缺乏与父母沟通交流的机会,存在严重的“亲情饥渴”。而其他监护人替代不了父母给予孩子的爱,所以留守儿童在遇到成功、失败、进步、忧郁、悲愤、孤寂等问题时,无法与父母倾诉,往往只能自己处理。尤其是遇到挫折时,他们不愿意与监护人交流。在心理、性格上很容易走上极端,出现一些心理问题

    (三)留守儿童的道德品行问题。相当一部分留守儿童的父母因为对留守在家的孩子有负疚感,因而在对待孩子的各种需求方面尽量满足他们的要求。委托监护人绝大多数也都是以让孩子吃饱穿暖、不出事为目标,缺乏心理沟通和细致的关怀。长期以来,这种只注重简单满足的教育方式使他们养成了娇气、懒散、任性、怕困难、怕挫折、缺乏互助互爱体验、习惯以自我为中心等性格特点,难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留守儿童的学习问题。尽管绝大多数农民工选择外出打工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孩子能有条件接受好的教育,搞好学习,日后有出息,不再走自己的路,但往往事与愿违。因为留守儿童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关爱,再加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严重脱节,使一些原本聪明灵敏的孩子学习主动性变低,学习兴趣变小,学习自信心变弱,行为上的某些偏差也导致他们中一部分人学习目的不明确,有的甚至认为读书无用,只要混几年,有点文化就行了,等自己年龄大点,有力气了,就出去打工。

    二、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特殊产物,它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城市化进程加快而产生,有着极其复杂的、综合性的社会背景因素。但剖析“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缺失,影响其健康成长的因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家庭教育的缺失。“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使得“留守儿童”与父母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同时父母也没有机会传达自己对子女的爱,认为自己打工就是为了孩子,只要给孩子以金钱补偿就对了。这样长此以往孩子拿着钱也就心安理得地乱花,无形中使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心理上的隔阂,使儿童丧失基本的心理归属和心理依恋。农村贫困家庭不能为少年儿童的教育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农村的贫困文化及教育现状使他们对子女的教育采取排斥,抵制的态度,并对教育持有一种功利性价值取向,进而将其演化为一种短视的实惠观,以家庭利益作为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二)农村文化教育环境的制约。我国广大农村尤其是边远山区经济落后与文化贫困相生相伴,人们难以打破原有陈旧、落后思想观念的束缚,客观地影响了“留守儿童”对教育选择的倾向。加之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的加剧,教育返贫现象的存在。在相当程度上淡化了他们对子女升学接受良好教育的价值选择,使他们变得更为务实和保守,及早让孩子停学外出打工或者孩子不愿读书也不要紧,减少这笔投资相对实惠。同时,我国农村地区基础教育管理存在的种种弊端,也使教育缺乏鲜活的动力。

    (三)社会关注重视程度不够。“留守儿童”教育管理是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它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性工作,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来关心、关注。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从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至今天,大量农村剩余劳力外出务工,留给我们广大农村社会大量的“留守儿童”。而且还有继续增长的趋势,“留守儿童”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和问题,而社会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重视程度明显不够。

    三、破解留守儿童教育难题的对策和建议

    “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已成为当今我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等多方面协调合作,共同构筑起面向“留守儿童”的一整套完备的社会化法律服务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完善对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保障。建议加快对不适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制定,如户籍法律制度、教育政策等。切实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纳入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中,特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权益、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消除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歧视,增强法规政策的适时性与可操作性,有效保障这些条款的实施。

    (二)进一步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等法规条例细则落到实处,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力度,并不断完善其基础设施,要尽量为双亲在外地或亲友不能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住宿条件。

    (三)进一步发挥法律服务功能,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司法部门应当为留守儿童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通过开展法制教育、维权护法、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法律服务加大对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力度,完善对留守儿童的法律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公检法部门要配合学校做好留守儿童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工作,提高留守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和预防违法犯罪,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留守儿童的教育转化工作;同时要加大对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力度,提前法律援助介入时间,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四)进一步保障留守儿童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建议政府通过为随父母打工的留守儿童提供平等教育条件和为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临时救助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新修改的《义务教育法》为保护留守儿童在父母工作或居住地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留守儿童父母的工作或居住地政府应当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采取措施,为留守儿童随父母一起生活创造条件,以鼓励打工人员携带子女一起进城生活,使留守儿童实现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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